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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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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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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事实证明,向各地推荐浙江版通知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我们继续发给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吧!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5 13:41:51 信息来源:厅医政处 访问次数:65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5115082

省教育厅:0571-88008765

省卫生厅:9630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0-5-3 15: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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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5:47 |只看该作者
给卫生厅的推荐信可参考下贴中的修改,尽可能完美些。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24507-1-1.html
将下贴中给人社厅的信改一改就可以用来发给其它省人社厅的推荐信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25921-1-1.html


敬爱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您好!


  非常感谢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直以来关注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促进公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彻底纠正了过去长达十多年对乙肝传染途径的错误认识,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然而,经历十多年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治疗广告宣传,人们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仍存很大误解。从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出发达到消除乙肝歧视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同时,我们看到,在全国各地不少省市针对《通知》中提到的“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作了更详细的说明。为有效防止“被自愿”体检乙肝项目提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们还看到,部分卫生厅并没有转发三部委的《通知》及公布详细的举报电话,而是先入不主,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的38号文件。38号文件中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里所提到的“指定人员”是否可理解为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呢?如果真是这样,显然加大了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机会,增大了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管理难度。此外,因为无法界定入职体检、就业体检、职工体检等体检性质,任何时候都可利用“健康体检”规定的漏洞,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自愿体检乙肝项目下让10%的乙肝携带者不得不“被自愿”体检。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是维护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的关键。根据浙江、湖北、江西、河南等省的经验,敬请贵厅针对我省的具体情况,效仿他们的做法,牵头组织省卫生厅、教育厅专门针对“健康体检”作进一步的说明。谢谢!

此致!
敬礼!

一即将就业的乙肝携带者
  2010年5月3日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ha.lss.gov.cn/html/4028808119563c0101195bb530430024/2010043010111713.html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71-65908536
   省教育厅:0371-69691777
   省卫生厅:0371-6589778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



[ 本帖最后由 利益链 于 2010-5-3 2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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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6648-1-1.html
全国转发三部委12号通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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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28 |只看该作者
尚未转发文件的省份:
广东
四川
贵州
山西
辽宁
黑龙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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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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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36 |只看该作者
辽宁卫生厅办公室 http://www.lndoh.gov.cn/

天津市卫生局 局长信箱:http://www.tjwsj.gov.cn/InnerPage/Hdpt.aspx?lmdm=hdpt
地址:天津市贵州路94号
电话:23337669  传真:23337658

山西卫生厅厅长信箱:

http://www.sxws.cn/BureauSystem/web/viewPublicMess1.aspx?UnitId=1
各卫生局信箱:
http://www.sxws.cn/BureauSystem/web/EmailMess/WriteMess.aspx
人社厅:http://www.sxldbzt.gov.cn/Tingzh ... 5F02&ClassName=厅长信箱



黑龙江卫生厅 厅长信箱:[email protected]
人社厅:[email protected]

安徽卫生厅厅长信箱:http://www.ahwst.gov.cn/tzxx.asp

四川卫生厅厅长信箱:http://www.scwst.gov.cn:7080/ind ... 5310000000000000000

河北省卫生厅 http://www.hebwst.gov.cn/index.do?templet=ch_wsjd


海南省卫生厅http://www.wst.hainan.gov.cn/
[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卫生厅姚志彬 http://www.gdwst.gov.cn/jgzn/ldshow.php?id=4
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邮编:510060
电话:838160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信箱:http://www.gd.lss.gov.cn/ldtjobs/sendemail.jsp

青海卫生厅
"tzxx"<[email protected]>
"suning"<[email protected]>
http://www.qhwst.gov.cn/module/message/complaints.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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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38 |只看该作者
贵州卫生厅
http://www.gzwst.gov.cn/index3.j ... p;&I_CoteType=3
贵州人保厅
http://gzsvr.lss.gov.cn/question ... on.do?typecode=zxfw

[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0-5-3 2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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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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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1:28 |只看该作者
终于留言完了,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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