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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航空反歧视9】雷闯盼来民航局信息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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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反歧视9】雷闯盼来民航局信息公开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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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苦等一月,终于收到信息公开回信

这两天,我一直往学校得邮局跑,昨天去了两次,上午去,下午还去,今天又去了。终于在今天中午,收到了民航局对于我提交的《关于不能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体检合格证得医学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从3月25日,我从交大寄出特快专递,到4月27日,我在交大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整整一个月。而就在收到民航局给我的政府信息公开回信当天下午,我又寄出了《关于民航局尽快修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建议》。



航空业乙肝禁令,该改了

依我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第一次修订的主要医学依据为当时国内外对乙型肝炎病毒的认识和研究。其法律依据为当时有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1987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而当初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相继修改。在2009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并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其规定“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也即是说,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现在,航空业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管从医学,还是法律,还是构建和谐社会角度,都已站不住脚,修改这些落后与科学,落后于法律的古董禁令,已成必然。只是,这一天不知还会等到何时。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第二次修订在09年6月

便已启动

依我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在2009年6月启动了第二次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修订,现仍在修订之中。但是,信息公开中只字未提将对之前的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航空行业规定作任何修改。

于是,我又赶紧给民航局特快专递了一封《关于民航局尽快修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建议》。不出两日,民航局又将收到我的信,不知道他们对我寄出的信又将作何处理。但我坚信,当一封又一封得信寄送到民航局的时候,离乙肝禁令的修改又进了一步。



政府信息公开,让民航局头疼

从3月25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直到4月19日下午五点,才接到民航局综合司一女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今天是民航局必须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15天内予以回复的最后一天,由于民航局的领导忙于抗震救灾,因此领导无暇签字,没能在15天内给我政府信息公开,希望我谅解。同时,女工作人员表示将过几天予以信息回复。

那天,挂了电话想到,玉树地震是4月14日才发生的,而我得信是3月25号就寄出了,那4月14号之前的这段时间,民航局的领导们都干嘛去了?于是,赶紧拨电话给刚才打电话给我得民航局得女工作人员。只是,拨回去得时候,已经不再是之前的女工作人员了,而是一名男工作人员。我跟男工作人员说要找刚才的女工作人员。男工作人员跟我说,那名女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我问他,民航局的五点就下班。他说,是的。这是我第一次知道,政府得工作人员是下午五点就下班的,难怪有这么的人挤破了脑袋都要往政府部门里面钻。

4月22日,我终于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的邮件,说可以到网上查询结果。结果在民航局得网上只查到“挂号信已寄出”的信息。又过了5天,也就是今天,才终于收到了民航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信。

我向民航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非真的想让其公开什么,

而是希望借此推动民航局尽早修改航空业乙肝禁令,

因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是需要民航局领导签字的。

雷闯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0hu45.html

[ 本帖最后由 xgm_09 于 2010-4-28 2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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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34 |只看该作者
刚还有个golbal times的记者在找你的联系方式   你不就在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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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38 |只看该作者
感谢雷闯的付出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一张卫生纸!!!

美丽的谎言说过多少遍
说来说去从来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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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50 |只看该作者
((明目张胆的歧视----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举报北京、河南国际旅游卫生保健中心,原因如下:
1.同为出入境检疫体检,对外籍人员和对国内人员实行双重标准,对国内体检乙肝项目,对外藉人员不体检此项目,是一种歧视性行为。(外籍人员体检项目:艾滋病抗体、梅毒、丙肝、结核;国内人员体检项目:艾滋病抗体、性病(梅毒)、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检测;血生化、血常规)
2.将乙肝携带结果写在《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上,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嫌疑,无疑将公民陷于遭受歧视的境地。因为《国际旅行健康证明》属于出入境检查凭证,将乙肝携带结果写在上面,无疑等同于将结果告知大众。既然乙肝携带符合出入境的政策,国外并不检查乙肝项目,那么请国内也取消乙肝项目检查。如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担心影响体检收入的话,我们愿意交体检费,只希望能让我们远离歧视的痛苦。
3.三部委《人社部 [2010]2号》文件要求求学与工作不得体检乙肝项目,出国体检多半是为了留学和劳务,国际旅游卫生保健中心的做法明显违反文件精神
请北京国际旅游卫生保健中心停止检查乙肝项目的违法行为,并与外籍人员体检项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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