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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体检套餐删除"乙肝检查" 不认同 谈携带者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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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套餐删除"乙肝检查" 不认同 谈携带者隐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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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 ... ontent_19620139.htm

从“体检套餐删除"乙肝检查" 部分专家表示不认同” 谈携带者隐私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须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荆楚网报道:文件出台后,部分专家表示不解。武大中南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邹世清近日赴京参加了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乙肝检测的研讨会,他说:“专家们普遍反对一刀切。健康体检占到体检总量的八成,涉及面非常广,如果不做乙肝检测,对乙肝防治会带来不利影响。”中南医院感染科专家桂希恩教授谈到:“健康体检不查乙肝,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报道同时提到:其中提到如果把乙肝项目保留在健康体检中,会不会引发歧视?对此,多家体检机构负责人都给出否定答案,认为只要做好了隐私保护,健康体检查乙肝就不存在引发歧视的问题。“我要和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不能取消健康体检中的乙肝五项。”邹世清表示。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卫生部出台文件消除乙肝歧视并不是什么新名词。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但公务员乙肝歧视仍然时有发生。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但该意见被认为缺乏具体措施和强制性,不易操作。实际来看,效果确实不明显。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1000元的罚款被认为太低,无威慑力。而“被自愿”的流行,让此文件成为一纸空文。

荆楚网报道的部分医院人士表述的意思不外乎是:职工健康体检不应该取消查乙肝检测项目,希望文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普通民众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其他普遍民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两者之间也完全可以通过相互妥协和让步来达到共生和共赢。
这些理论的荒谬,单从现实上来说,在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执行乏力的年代,讨论法律应该更倾向于资方还是更倾向于劳方,更像是一个黑色幽默的话题。原因很简单:不管法律制定得有多公平,还是要看执行力。而我国法律制定上的公平性足以被执行上的不力所抵消。使消除乙肝歧视的法律成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则法律本身原则和条文上的公平,其意义就不大。
     各种利益集团都试图对法律施加影响,如果各个集团对法律的影响力明显不均衡,强势集团在法律实践中也只能更多地通过牺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只能达到想象中的公平,并对双方都有损害;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公平性就更可忧虑。
     不管利益集团拿出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说明检测乙肝检测项目的必要性,但其目的就是为了钱而已。全世界包括欧美、日本、韩国、越南,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没有乙肝歧视,都可以当厨师、做护士。看够了那些利益集团的眼睛,检查乙肝肥了某些人的腰包,中国大陆早就应该正本清源,把乙肝歧视之源连根拔起。
不良公司和体检中心迫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黑债”早已经罄竹难书,如果还只是一次次的隔靴搔痒心,抓小放大,消除乙肝歧视不知道何时才能真正实现。下面是最近调查广东就业医院查乙肝的现状:
1)公开查:
目前广东省仍然有很多医院肆无忌惮的在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单位也公开说就业必须查乙肝,各种变相乙肝歧视泛滥依旧。
2)变相规避法律查:
随着就业禁止查乙肝法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医院和单位开始规避法律查乙肝。国家规定就业体检不能查乙肝,但是个人体检是可以的。越来越多的医院对所有的体检都叫做个人体检(即使是入职体检,或者他们根本就不提入职体检)。让求职者以“个人健康体检”的名义“自愿签名”地进行乙肝检测。
3)为确保不放过一名乙肝携带者,体检中心采用了非常恶劣的手段:
广东很多医院对“普通个人健康体检”电子照相打印防伪、专人监护,乙肝体检表上做防伪标记。
当所有就业职工把含有乙肝防伪的“个人健康体检表”,主动交给用人单位时,如果你没有,单位要么直接拒掉你,要么希望你再做一份,跟别人一样的“个人健康体检表”。如果你跟单位谈乙肝法律,直接拒掉,理由非常多,总之就是不说乙肝。如果你的体检表有乙肝想投诉,单位说:你是自己主动交的、含乙肝的个人体检表,我们单位并没说叫你就业要查乙肝,你体检表上面还有说明,是个人健康体检表,你签字说明了的,医院还有备案。
4)单位和指定的医院相勾结查,体检结果直接报道单位:
更有些医院开始出主意和单位勾结查乙肝,就业人员到单位指定的医院,或者医院到单位为其员工上门体检,查完乙肝后,把含有乙肝的体检表直接反馈给单位,人事亲自来拿,或者把乙肝体检结果电子邮件发给人事,并不提供给个人。乙肝携带者并不知道体检表里含有乙肝项目,当然也搞不到证据投诉。携带者的隐私?
荆楚网报道中提到:多家体检机构负责人都给出否定答案,认为只要做好了隐私保护,健康体检查乙肝就不存在引发歧视的问题。看看上面的调查,这就是某些体检中心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措施吗?在法律缺乏执行力的时候,谈“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这个名词,不应该只是口头上谈谈而已,你怎么保护?请拿出你具体的有效措施!
中国的法律虽然不够完备,但是最起码的不准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还是有的。我想,即便卫生部不出台新的入职入学禁止查乙肝项目检测的文件,这些规定本来也是有的。
早在2004年8月2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次出台一个保护携带者隐私的文件,乙肝携带者每次都面临无奈的“被曝光“。2007年出台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文件后,就业领域查乙肝依然是一片歌舞升平。
况且湖北的文件并没有废除健康体检乙肝检测,只是设置个门槛,防止非法乙肝检测泛滥。个人出于医学诊疗需要,确实要求乙肝检测的,由门诊医生单独开具乙肝项目检验申请单,乙肝检测报告只能密封交给受检者本人拆阅而已。媒体关于乙肝的报道,从来谈到乙肝,多谈的是传染,而鲜有谈注射疫苗防疫。大陆的部分人士,从来只是井底看天,全世界包括欧美、日本、韩国、越南,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没有乙肝歧视。中国大陆对于“乙肝”这个名词的恐慌,从侧面说明了大陆乙肝歧视的严重,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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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8:15 |只看该作者
部分体检机构要求,健康体检套餐含有乙肝检测,那么医院当然有责任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为使乙肝检测真正为了医学上的需要,而不是跟利益挂勾,导致就业乙肝歧视。卫生厅规范医院保护携带者隐私可否做到以下几点: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以含有乙肝的“个人健康体检表” 代替”“就业体检表”。按照《通知》要求,除卫生部公布特殊岗位要求外,其它查乙肝完全是个人医学需要上的事。

二、就业人员具有自由选择资质合法医院进行体检的权利,为了防止医院和单位勾结,变相出卖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单位不允许指定医院对其就业员工进行体检,医院更不允许成为单位指定的医院为其员工进行体检。

三、个人以医学需要进行的健康体检查乙肝,出于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乙肝检测报告只能密封交给受检者本人拆阅。凡涉及到乙肝的检测项目的体检表不允许贴相片,不允许电子照相防伪打印,应该以“编号匿名形式”代替“有受检人姓名的实名制”;更不允许在乙肝体检表上作特殊标记,或与其它体检表进行捆绑变相出卖给单位。既然查乙肝完全是个人医学需要,那么医院必须废除电子照相、对身份证与专人监督抽血等搜捕乙肝携带者的恶劣手段措施!
2010年4月26日

[ 本帖最后由 春风行动 于 2010-4-26 18: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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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8:50 |只看该作者
我看是切断了砖家的财路,不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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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9:06 |只看该作者

湖北已经有了巨大的危机,战友不加把劲,那就完了

刚刚觉得快胜利的湖北已经有了巨大的危机,如果战友不加把劲,那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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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9:20 |只看该作者
“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须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一张卫生纸!!!

美丽的谎言说过多少遍
说来说去从来没实现
礼义廉耻没有钞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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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12 |只看该作者
屁  只要查乙肝就不可能做到隐私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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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3: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西门吹雪615 于 2010-4-27 22:12 发表
屁  只要查乙肝就不可能做到隐私不泄露

不会 只要按照这个法律来就行
各自找各自需要 谈不拢就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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