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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省卫生厅领导依据三部委《通知》相关规定,取消健康体检(如职工的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尊敬的省卫生厅厅长:
您好!
依据今年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94号)(详见附件一),转发的通知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详见附件一加粗的红体字)
所以依据三部委文件的精神,职工福利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禁止乙肝项目的检测,个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浙江、湖北、江西、河南、广州等地出台了具有可以操作性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其中均明确规定职工福利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需密封后反馈给被检者本人。这样就避免了健康体检(如职工福利体检)中“被自愿签字体检”现象的发生。(详见附件二、三、四、五中的加粗的蓝体字)
福利体检比入职体检伤害大得多:入职体检即使暴露隐私,面对的只是陌生人.自尊心伤害不大,而福利体检暴露隐私后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自尊心大大受创伤,若此时才辞退的话工作更奔波不定,浪费青春,还不如入职时不录用后即找其他不歧视的公司!退一步,即使公司不辞退,在隐私暴露的环境下工作也没有意思。
依据三部委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在福利体检等健康体检中出现“被自愿进行乙肝检测”的发生,恳请领导效仿浙江、湖北、江西、河南等地的做法,出台可操作性的三部委的《通知》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谢谢!
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文件的通知
附件二:浙江省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附件三: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江西卫生厅:个人检查乙肝需单独开单
附件五:河南: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附件六:卫生部就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政策解读及答疑
附件七:“禁查乙肝难”根子在利益难割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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