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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莫把乙肝歧视禁令当耳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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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乙肝歧视禁令当耳旁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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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2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3月底,国内某航空公司计划在全国各地招聘1000名空姐。一心想当空姐的应届大学生小雪(化名),顺利通过了面试,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使梦想破灭。有“中国乙肝维权第一人”之称的雷闯曾致电该航空公司,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明确表示,无论应聘人员多么优秀,只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律不会被录用。(见2010年4月16日《广州日报》)这家航空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

  今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对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进行。上述那家航空公司继续执行原来制订的规则,显然有悖于国家三部委通知精神。

  近年来,国家在连续下发了《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禁止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对此,一些企业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我行我素。以企业招聘为例,采取的对策主要有:国家作出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规定后,有的行业企业仍把原来制定的、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规章继续作为依据,某航空公司就属这类情况;企业要求员工或应聘者自己拿着体检单到医院去说是个人体检,体检单交回公司时如果没有乙肝项目,企业就会让他回去重检;企业与员工或应聘者签订违背个人意愿的“自愿体检”协议,以规避企业责任,等等。

  企业之所以这样做,关键是法制观念淡薄。既然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行业企业的规章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继续执行。这本来是常识,若不当回事儿,只能证明法制观念不强,无法作出其他解释。其次是,固守违反科学的认知。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本来就对此不甚了了,却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异己,仍顽固地把他们拒之门外。此外,与少数医疗机构密切配合有关。对于用人单位违规坚持“乙肝五项”检查,一些医院知道的,但却置国家规定于不顾,积极予以配合,目的无非是为了乙肝检测带来的不菲利润。按业内说法,一次检测费用在30元到80元不等,利润占约占30%。还有一个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轻飘飘的处罚,显然难以遏制住违规行为。

  依法规范就业市场秩序,让求职者更有尊严地就业,是包括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和卫生部门在内的全社会责任。而时下亟待解决的,就是保证国家法规的落实,尽快消除乙肝歧视,不要再让求职者为此烦恼了。

http://www.dahe.cn/xwzx/txsy/jrtj/t20100418_1784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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