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安徽招考警察乙肝歧视
查看: 315|回复: 0
go

安徽招考警察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现金
26 元 
精华
帖子
4 
注册时间
2010-4-18 
最后登录
2010-4-18 
1
发表于 2010-4-18 1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安徽公务员公告已经发布,警察体检标准公然歧视乙敢病毒携带者,这与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理念相违背,与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内容不一致,今年2月10日三部委下发的文件明确指出,除公安特警,武警,军队外,任何检测乙肝项目的职业须经卫生部的核准方可开展!安徽却独树一帜,发布公务员招考公告,明确指出警察招考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这不仅与中央文件背道而驰,并且与皖人社发24号文件精神自相矛盾,,自打自的嘴巴,安徽此举社会反响强烈,与当前中央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明显不符合,安徽应该及时修改体检标准,维护乙肝携带着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就业!!!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清理整顿,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部署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入学、就业体检工作进行清查,凡未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项目检测要立即全部取消。要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要按通知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从快予以处罚。同时要密切关注此通知的执行情况,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了解和处理,并制定应对预案。

二、清理政策文件,加强宣传教育。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入学、就业体检政策进行清理。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或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同时,要制定宣传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深入到各类企业、学校、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普及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存在的认识误区。

三、建立协查机制,迅速贯彻落实。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此通知的主要精神和要求。各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卫生部门配合,建立协查机制,统筹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有一名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作出专门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通知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情况要于2010年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

二季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卫生厅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将包括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是否仍存在乙肝检测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是否受到侵害,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此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是否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废止或修改,等等。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同步实施,另行公告):

一、考录办法和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招录工作,纳入招录单位所在市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招录机关参加相关环节的工作,制定录用计划和审批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考录计划和职位

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5118名。其中,省直机关863名,市以下机关425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计划46名)。

各机关招考职位、录用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于4月14日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等媒体上公布。各市也将陆续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本市《职位简章》。
九、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知识》或《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皖人发[2008]4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 ○ ○ 八 年 一 月 四 日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0 03:25 , Processed in 0.012797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