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rs.molss.gov.cn/was40/detail?record=60&channelid=3538
http://www.gd.lss.gov.cn/zcfg/showcontent.asp?id=10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3〕227号)
……………………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
(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
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
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
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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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法规还是有效的。大家可以依据这个判定“就业”及“就业体检”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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