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2:58 编辑
杯具:深圳卫生局禁查乙肝文件把人民当猴耍
"被自愿可以查乙肝、结果交单位"恍然走回07年
2月10日三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都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而深圳市绝大多数医院以未接到《通知》文件为由,仍然肆无忌惮的在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单位也公开说就业必须查乙肝。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卫生局)2010年3月30日终于转发了《通知》,但是转发的文件非常恶劣: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95号。其中第二条这样写道: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而在三部委《通知》明确提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深圳卫生局195号文件通篇强调所谓就业员工知情权——就是查乙肝前乙肝携带者签个知情协议书,就以为就业查乙肝合法了,医院就可以查了。查乙肝的最高境界是“被自愿”——我不仅收了你的钱,让你查了乙肝,还要让你签字画押、亲自承认是“自愿”的。所谓知情协议书——就像杨白劳按手印,画押卖喜儿的卖身契。而深圳卫生局这样的文件,已经明确表述了:医院可以应用人单位要求,让就业者“签知情协议书被自愿查乙肝”;单位有权对职工查乙肝;医院可以把职工的体检报告书,发给想查乙肝的用人单位。
按《通知》规定,不论受检者“自愿与不自愿”,医院体检表都不应该含有乙肝项目,乙肝检测完全属于个人医学类的体检行为。此外,《通知》中明确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而在深卫人发〔2010〕195号文件中却改为“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是否可被不良医院理解为:将乙肝体检表发给公司。这样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的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
深圳卫生局2009年曾因拒绝为 “大三阳”乙肝携带者颁发健康证,而被告上法庭,后来被迫给“大三阳”乙肝携带者发放健康证,不可想象这样的卫生局能有什么执行力?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之所以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被深圳、广州等地的卫生局充分利用《意见》中“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规定,使占少数的乙肝携带者,在众多非乙肝携带者自愿体检乙肝的背景下,“签署知情协议书”屡遭“被自愿查乙肝”。
呜呼哀哉,在某些部门缺乏执行乏力的情况下,强调在保留所谓就业员工知情权情况下查乙肝,更像是一个黑色幽默的话题;医院将体检表发给单位,在强势的单位面前谈乙肝携带者的隐私,可能就是一个接一个的“被自愿怀具”。深圳卫生局恶劣的深卫人发〔2010〕195号文件,真是把人民当傻子, "被自愿可以查乙肝、结果交单位",恍然间好像又让在深圳求职的广大携带者,一下子再度走回07年——“被自愿查乙肝”老路。
http://www.szhealth.gov.cn/wsj/m ... w&nid=13500
[ 本帖最后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10-4-10 2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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