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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州的战友马上行动,向广州两会代表表达心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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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战友马上行动,向广州两会代表表达心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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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2010年广州市两会将于4月11-16日召开http://www.gznet.com/news/guangz ... 100408_1428188.html

广州的战友马上行动,每人都把下文发到以下代表委员信箱,事不宜迟!

一、通信地址
吴名高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1、越秀区大东街社区服务中心;2、天河区龙洞街社区服务中心。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曾报春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1、荔湾区多宝路昌华横街;2、越秀区环市东路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马文坚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1、广州市五羊新城明月一路10号(市妇联机关);2、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虎墙61号(市妇联综合大楼)。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秦鉴洪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工业大道南泰沙路沙溪横街15号 广州市旅游商贸职业学校: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协会、广州专区烹饪协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廖燕纯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一德路390号德兴苑E栋六楼 广州玩具和礼品行业协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王少波委员信箱:委员信箱设置地点:一德路369号五楼A1 广州海味干果行业协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正文
敬爱的广州“两会”代表委员:                  
您好!
    2月10日三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都简称《通知》)已经两个多月了。而到目前为止广州市卫生局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仍然没有向地方转发任何就业禁止查乙肝的规定。
   《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而目前广州绝大多数医院仍然肆无忌惮的在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单位也公开说就业必须查乙肝,各种变相乙肝歧视泛滥依旧。
    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理应在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全国的最前面,但广州乙肝歧视全国最严重,多次被包括央视在内的媒体广为报道。现在广州的乙肝歧视泛滥一直作为典型,放在人民日报乙肝曝光台头版头条:广州企业招工查乙肝,禁止歧视已成空文。广州绝大部分医院体检时电子照相防伪、专人监护,力保在就业体检上不放过一名乙肝携带者,我们广州工作的乙肝携带者在广州生存非常艰难,恳请总理救救我们。(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11212445.html
    乙肝携带者占中国总人口10%,由于部分医疗机构和乙肝药厂虚假广告的妖魔化宣传;加上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错误阐述,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终于可让乙肝携带者领到从事食品生产的健康证。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政策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但由于个别国家职能部门在法律执行上的“形式主义”、“作风疲沓”、“应付了事”、“不作为”,致使令而不行,乙肝歧视仍然未能遏制。乙肝不会通过日常生活传播,乙肝的传染途径主要是血液,其次是母婴和性传播,乙肝疫苗的普遍采用和母婴阻断技术的运用,更是有效的杜绝了乙肝病毒的传播。
    下面两则新闻是3月22号央视新闻频道报道的,针对广州的暗访发现,广州就业乙肝歧视仍然泛滥:广州:年度体检要查乙肝 职工有怨不敢言,[1]广州企业招工查乙肝 禁止歧视成空文?[2]有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更是明确指出问题的所在:这是由于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
     广州市疾控中心作为政府卫生部门,某些工作人员竟然跟媒体说:本次取消乙肝体检人群也只针对法定的从业人员,而其他公司、企业等机构的入职体检是否取消乙肝体检由企业决定。[3]《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但是东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夏宪照,硬是要跟《通知》对着干,认为各个医院都要做好告知义务,乙肝还是要纳入到就职体检当中。[4]
    广东省卫生厅和医院某些工作人员总是喜欢把责任推卸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单位;就业查乙肝的源头在医院,卫生部门把就业查乙肝的医院管好,让医院不再明目张胆违法查乙肝,这一点比单位良心发现不查乙肝,更容易执行。[5]
   《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一些不良医疗机构企图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查乙肝。更令人不解的是,卫生部医政处于3月17日出台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加上所谓的“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的体检说明。把“职工就业体检”列入了“普通健康体检”之中,让医院可以以“健康体检”名义行“就业体检”,加大了乙肝携带者“被自愿”的可能性。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单位职工年度福利体检当然应该包括在就业体检中。
    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之所以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被广州卫生局充分利用《意见》中“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规定,使占少数的乙肝携带者,在众多非乙肝携带者自愿体检乙肝的背景下,“签署知情协议书”屡遭“被自愿查乙肝”。
    如今用人单位和医院把“就业体检套餐名改为体检套餐BCD”[6](如一直规避法律,就业查乙肝的广州经济开发区医院:http://www.getddhospi.com/tijian/taocan.htm),在套餐BCD上“签署个人自愿查乙肝”等变通方式,使得国家法规及卫生局的文件再次成为一纸空文。个人体检查乙肝还要电子照相防伪、专人监护,力保乙肝携带者信息真实反馈给单位。
    禁止查乙肝应该学习浙江省卫生厅[7]的做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这样可以一定程序上有效遏制“被自愿健康体检的查乙肝”的行为!
    按《通知》规定,不论受检者“自愿与不自愿”,医院体检表都不应该含有乙肝项目,乙肝检测完全属于个人医学类的体检行为,浙江卫生厅对《通知》的补充说明正是按此思路的进一步说明。此外,《通知》中明确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而在卫生部医政处38号文件中却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是否可被不良医院理解为:将乙肝体检表发给公司,这样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的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 让被侵权的乙肝携带者更难找到证据。
    广州歧视全国最严重,乙肝携带者在广州生存非常艰难,希望代表委员救救我们。
    谢谢!

                                                                        一一名广州艰难求生的乙肝携带者: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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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20:13 |只看该作者
有用吗??国企一样要歧视你。。。不也是政府的企业。。。
pksb110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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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21: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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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2: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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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可能改变不了,但不行动肯定改变不了

正文的第三段结尾是不是应该改为:恳请代表委员救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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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4:02 |只看该作者
发信后,4月15日收到回复

       感谢来函。
       我们会将你的意见及时转市政协办公厅批转有关部门予以答复。
       顺告,我本人根据来函向市政协提交了题为《消除乙肝歧视 共建和谐广州》的提案,(见附件)希望可以对推动立法尽绵薄之力。
       再次感谢你的信任。



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广州

理由: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5月18日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根据政协委员信箱收到的来信及媒体报道发现,上述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环境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善。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严重侵害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底,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占中国总人口的10%,因此,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群体的歧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办法:
1、        根据《通知》的要求,尽快清除或修改广州市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政策中与《通知》相冲突的内容,出台反乙肝歧视政策的执行细则,使《通知》中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政策确实得以贯彻和执行。
2、        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专门的反乙肝歧视的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3、        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主体违规在入学、入职体检中要求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或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记录在案,定时检查该主体的入学、入职体检表格、用工招聘条件、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制度中是否存在乙肝歧视的内容,让其认识到政府反乙肝歧视的坚定态度。
4、        加强对医疗机构体检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一些医疗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在利益驱动下应学校、用人单位要求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且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现象。
5、        扩大乙肝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有关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应把这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活动来开展,报刊上有文,广播上有声,视屏上有影,社区板报宣传也要利用起来,进行一次“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活动,让公众明白乙肝病毒是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这三种途径传播,即日常接触并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以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误解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还乙肝病毒携带者本应享有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6、        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乙肝医药广告清查工作,对于将乙肝“妖魔化”、夸大乙肝对人身体的危害、以致观众对乙肝产生恐慌的广告应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作出改正,保证医药广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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