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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两广版 上海行动了,广东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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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动了,广东还会远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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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2010年3月30日上海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如下: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近期仍有来信、来电反映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学、就业的健康体检中违反规定检测乙肝项目。为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网站可查阅),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推进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0年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卫医政[200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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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7:09 |只看该作者
进来顶贴的,让这贴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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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8: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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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1:45 |只看该作者
有点看头·········
看到你装B,哥默默的低下了头;哥不是修养好,哥是在找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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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2:43 |只看该作者
大家有空多去去权益版。。发发邮件。。不费钱的。。
生命诚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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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3:07 |只看该作者
那要看部门落实的速度,其实知道是很快的,因为一通电话就可以,但文件要下来就是慢了
别放弃生命,因为生命得来不易.
http://tieba.baidu.com/f?kz=69305526乙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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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3: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的帖子

维权是一定的,有好消息大家也要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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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3:58 |只看该作者
歧视已经减少,我们要对自己有信心,去努力奋斗,才能创造出自己的价值。
脱离困境的战友,请记得美好生活来自论坛及这里的前辈。多回来看看,帮助困惑着的朋友,回馈社会。
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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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0:48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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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1:39 |只看该作者
顶起。。。广东政府什么都可以不跟风,但这个一定要。。。。
有事就邮我:[email protected]   
乙路有你--世界会更美好。。。
帮助别有其实就是在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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