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fighting007
go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382 元 
精华
帖子
155 
注册时间
2007-10-12 
最后登录
2012-4-27 
31
发表于 2010-3-13 17:33 |只看该作者
支持!!!!

Rank: 6Rank: 6

现金
1825 元 
精华
帖子
516 
注册时间
2006-3-22 
最后登录
2020-4-4 
32
发表于 2010-3-13 20:59 |只看该作者
支持。陆军前辈是永远的学习楷模。

Rank: 5Rank: 5

现金
1408 元 
精华
帖子
1237 
注册时间
2010-1-24 
最后登录
2016-2-21 
33
发表于 2010-3-13 21:46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也应属于个人隐私,只要不是工作需要就不应对其他人或单位公开。

Rank: 4

现金
238 元 
精华
帖子
138 
注册时间
2009-8-28 
最后登录
2012-6-14 
34
发表于 2010-3-13 22:00 |只看该作者
说得太含糊了,不过法律都这样

Rank: 4

现金
809 元 
精华
帖子
304 
注册时间
2007-7-8 
最后登录
2010-4-17 
35
发表于 2010-3-14 10:04 |只看该作者
罚则呢?
执法部门没有罚则就没有积极性呀,要经济利益驱使他们主动去执法

Rank: 6Rank: 6

现金
2222 元 
精华
帖子
882 
注册时间
2009-9-8 
最后登录
2011-3-22 
36
发表于 2010-3-14 10:34 |只看该作者
有这方面才能的先拟一份供立法参考。上面的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他们能做到吗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5969 元 
精华
22 
帖子
30219 
注册时间
2006-8-26 
最后登录
2024-8-22 

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37
发表于 2010-3-14 11:37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义务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所提到的各项义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和判处其承担违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规章制度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构成歧视性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不自行撤销违法规章制度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宣布无效,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涉及就业歧视的条款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就业和职业中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败诉的,可以裁决和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原状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无法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待遇的,或者受害人不愿意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待遇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和程度予以赔偿;损害严重的,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以及多次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用人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可以将其列入不良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http://blog.qq.com/qzone/752969881/1267689375.ht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5969 元 
精华
22 
帖子
30219 
注册时间
2006-8-26 
最后登录
2024-8-22 

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38
发表于 2010-3-14 11:53 |只看该作者
我们建议对于违反《建议稿》规定的机构和单位,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权威理由: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是对的,但处罚太少,只有区区1000元,不具阻吓功能;而外国相关条款一般比较严厉,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为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Rank: 4

现金
313 元 
精华
帖子
113 
注册时间
2007-8-13 
最后登录
2010-12-27 
39
发表于 2010-3-14 13: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建议可以;

Rank: 4

现金
46 元 
精华
帖子
18 
注册时间
2010-2-21 
最后登录
2010-12-17 
40
发表于 2010-3-14 13: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39楼

您说得太对了。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19 13:37 , Processed in 0.014634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