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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对于违反《建议稿》规定的机构和单位,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权威理由: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是对的,但处罚太少,只有区区1000元,不具阻吓功能;而外国相关条款一般比较严厉,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为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3-14 22:1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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