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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控中心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调整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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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2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很久没上来了,最近很多人都在关注办健康证的问题,这是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调整的公告原文,仅供大家参考:

http://www.gzcdc.org.cn/news/gztd/201002/content_176.htm
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3日 被阅览数: 153 次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申请调整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穗卫函[2009]764号)文要求,从2010年2月3日起,本中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明》取消乙肝抗原的检测

      1、检查项目包括: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

      2、发证标准:无不合格项准予发证;谷丙转氨酶超标者,复检合格后准予发证。

      3、收费标准:每人次100元(包括摄像、体检、办证等全部费用);需要加卫生知识培训另加10元。

      4、食品行业是指: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

二、办理公共场所《健康证明》检查项目维持不变

      1、检查项目包括: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检测。

      2、发证标准:无不合格项准予发证;单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准予发证;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双阳性者,发放“部分公共场所《健康证明》”;谷丙转氨酶超标者,复检合格后准予发证。

      3、办理公共场所的《健康证明》可以在食品行业通用。

      4、收费标准:每人114元(包括摄像、体检、办证等全部费用);需要加卫生知识培训另加10元。

      5、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摘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6、部分公共场所是指:不得从事美容美发、公共浴室直接接触顾客的工作,除此以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可从事。

三、上述2类《健康证明》不能随意变更,请顾客询问用工单位谨慎选择。

四、上述2类《健康证明》都按所检项目如实附发《体检结果报告书》,请顾客小心保存,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五、公告未尽事宜请现场咨询或致电83815191。

      特此公告
尽管说条条大路通罗马,但当你在罗马城回头时,你就会发现没有一条路是平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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