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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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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12   11:0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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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3: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通知是明文的方式删除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入职体检表中的2对半和表面抗原的检测!


但是就怕公司派人监督着你要你自己检查 然后交结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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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8:41 |只看该作者
广东的战友三十天后过去医院验证通知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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