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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月87923    时间: 2010-2-10 18:59     标题: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44 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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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g1135    时间: 2010-2-10 19:06

这是不是代表着以后找工作不会被歧视了呀?!
作者: wolf0320    时间: 2010-2-10 19:13

真是可喜可贺!
作者: miaomulingzi    时间: 2010-2-10 19:14

还是比较高兴!
作者: 人生乐观    时间: 2010-2-10 19:16

看到好激动呀!!!
作者: 困飞    时间: 2010-2-10 19:24

希望的灯火
作者: laozhou    时间: 2010-2-10 19:26

希望 能够贯彻执行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0-2-10 19:39

谢谢楼主的好消息!麻烦你给个链接!
作者: Blair_wu    时间: 2010-2-10 19:42

感动!!!!
作者: llb    时间: 2010-2-10 19:51

感觉不太正规的通知一份。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10-2-10 19:58

苦日子应该要到头了,刚在网易上看到了新闻,论坛果然有人已经贴出来了。大家同贺,祝福大家过个快乐的春节。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10-2-10 20:06

长沙的法院二审有法可依了,
作者: 明月87923    时间: 2010-2-10 20:07

http://news.sina.com.cn/h/2010-02-10/181919670529.shtml
作者: 090610    时间: 2010-2-10 20:08

是大家彻底解放的开始。
作者: gdxzhxp    时间: 2010-2-10 20:09

看到网易新闻里分成好几条来发这个新闻.

特来这里瞧瞧
作者: Justin0755    时间: 2010-2-10 20:22     标题: http://news.sohu.com/20100210/n270190896.shtml

http://news.sohu.com/20100210/n270190896.shtml
作者: 四季鲜花    时间: 2010-2-10 20:28

高兴高兴高兴高兴高兴高兴
作者: haijiao    时间: 2010-2-10 20:33

希望能都得到有效实行!希望三部门能尽快将该通知下发各省市区及最基层,希望相关部门能进行持久全面准确的乙肝科普!最后,希望战友们能够做到不滥用我们的权利,坚决杜绝传染他人的可能。
作者: 深蓝的世界    时间: 2010-2-10 20:34

今儿个真高兴
作者: leaveit    时间: 2010-2-10 20:40

真是可喜可贺!
作者: 梦回唐朝EE    时间: 2010-2-10 20:44

如果该通知执行了,我会跟我的学生说:孩子们要好好爱我们的国家,因为她越来越美丽了!
作者: 冒牌诗人    时间: 2010-2-10 20:53     标题: 马上就业毕业了,希望到时候入职体检能够顺利通过!

马上就业毕业了,希望到时候入职体检能够顺利通过!
作者: KuaiDao    时间: 2010-2-10 21:20

终于等到今天!
作者: 遥望蓝天    时间: 2010-2-10 21:24

好消息!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等到啦!
作者: OldLiver    时间: 2010-2-10 22:07

希望好政策能落到实处,解决广大战友的燃眉之急!
作者: nuaa1    时间: 2010-2-10 22:25

希望能够落到实处……真是好消息啊
作者: upc007    时间: 2010-2-10 22:28

希望不是一纸空文。
作者: 三阳俱乐部    时间: 2010-2-10 22:29     标题: 不用怀疑胡书记的执行力

咱胡哥是啥?一句话董特手让位,不说话上海市委书记双规,传个话连黄牛党都少倒三分二的票。我们这个事话已经说到这份上了,再不聪明的就要撞墙。小虾米他当然不会动,当年高求调走了也少了不干系。混到这年头,真应该明白是谁才是国家元首。什么利益集团都只不过是鸡毛的蒜皮而已。

压抑多年,还得一步一步来放松。放快了太多人会高兴得心脏病发。

过年啦,都收点礼。开开心心过年。
作者: 哗啦啦    时间: 2010-2-10 22:30

我们大家一起监督!!!
作者: 炼狱生活    时间: 2010-2-10 22:45     标题: 扬眉吐气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1/201002/45970.htm
作者: 蓝莓纤维B    时间: 2010-2-10 22:47

感觉写的挺好的,方方面面都想到了!好高兴啊!虽然前面还有很多暗礁和陷阱,但至少我们一直在进步。
也感谢三部委和温总理对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关照!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2-10 22:47

憋了半年只憋出这么个东西出来。都是画饼。
作者: wbli    时间: 2010-2-10 22:49


这是我们长期斗争的结果!这是我们当然的权利!!!
我们要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10-2-10 22:53

原帖由 特深沉 于 2010-2-10 22:47 发表
憋了半年只憋出这么个东西出来。都是画饼。

很多问题是事先想不到有,憋出这么个东西都是我们的信给堆出来的。以后有情况再改!
作者: heleixue    时间: 2010-2-10 22:55

感动啊,刚看到这个消息就来坛里看到了,多谢各位战友的努力啊,希望能实施
作者: ABO    时间: 2010-2-10 22:58

楼主,不知公安特警包不包括普通公安警察???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不可以报考普通公安警察呀???
作者: csp1017    时间: 2010-2-10 23:01

希望能都得到有效实行!  不过还是一种进步
作者: zhan_xiaohua    时间: 2010-2-10 23:02

看到了希望
作者: keke2002    时间: 2010-2-10 23:03

希望真的能落实了.
作者: 坚    时间: 2010-2-10 23:03

迟来的政策,不知道已经耽误了多少人的青春了,不过迟到总比没到好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10-2-10 23:06

就看执行情况了!!!!!!!!!一句话有总比没有好!!!

[ 本帖最后由 juewang2007 于 2010-2-10 23:08 编辑 ]
作者: fengchenhui2003    时间: 2010-2-10 23:07

希望此条文所向披靡!!
希望虎年战友们虎虎生威!!
我们是有特异功能的,因为我们带了HBV!!
我们走的不是门,是一扇窗!!就算没有窗,我们也会弄出一个墙缝!!

HBV,
曾经对你恨之入骨,使我一无所有;
而今社会,确不知你给我的幸福已敲门!
我接受了你,你给我生命增添了活力,让我更大声,撕声呐喊!!

年后,我意已决,办理失业登记!
(象牙塔里陶冶了俺滴情操,修养了我的品德,提升了我的认知,交了不少朋友;而今,我未选择工作,选择网店,去体现我的生存能力;母校,我已和HBV和谐相处,融入和谐社会!!)
作者: 森华    时间: 2010-2-10 23:08

原帖由 人生乐观 于 2010-2-10 19:16 发表
看到好激动呀!!!

看到好激动呀!!!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10-2-10 23:13

被歧视了十年,终于看到希望了。
作者: 自学成才    时间: 2010-2-10 23:17

文件如果能有效的执行,那将使中国的人权前进一大步!
作者: xxqqgg    时间: 2010-2-10 23:18

上网易十年来,看到最有价值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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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xqqgg    时间: 2010-2-10 23:20

我哭了!想这一天想了多久呀!希望从此我们所有战友心情好了,病就好了!!!
作者: 好运2010    时间: 2010-2-10 23:21

和老婆小孩一起感动
作者: luckfish    时间: 2010-2-10 23:23

万里长征人未还走完了第一步。。未来的路一样艰险。。观念的改变是很难的。。
作者: ABO    时间: 2010-2-10 23:32     标题: 新规定下来后,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普通警察吗?

不知通知里的公安特警包不包括普通公安警察???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不可以报考普通公安警察呀???
作者: 曙光猴    时间: 2010-2-10 23:38

谢谢各位前辈和战友的浴血奋战,给大家带来了生命的曙光,但真的希望这次国家别再骗我们了,因为我们的心实在太脆弱!
作者: saisai5    时间: 2010-2-10 23:39     标题: 关于通知的官方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1/201002/45970.htm
作者: 缘来你在这里    时间: 2010-2-10 23:40

可喜可贺,大家都要充满信心去生活,去学习,去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利用现在利好的政策和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消除社会歧视任重道远~~
作者: 碧浪狂沙    时间: 2010-2-10 23:48

希望真的能落实了
作者: 相照09    时间: 2010-2-10 23:55

希望能升格为法律
作者: didi1234    时间: 2010-2-11 00:01

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东西?
有人告诉我么?
作者: 阳光照心扉    时间: 2010-2-11 00:02

高兴的事。也还的确任重道远
感谢为此做出努力的所有战士,勇士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10-2-11 00:06

想弱弱的问一句,不能查五项和DNA了,那健康证能办下来了吗?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10-2-11 00: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自由与正义    时间: 2010-2-11 00:11

高兴呀!美好的明天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10-2-11 00:20

原帖由 fayejames 于 2010-2-11 00:09 发表

东莞不能办健康证 现在 打个电话问一问 广东省可能出文件可以办了
深圳可以办的喔

我是指,既然出通知不准查了,为什么健康证会还办不了?
作者: deadheart88    时间: 2010-2-11 00:20

我也卡在了健康证上 明天一早打个电话问一下 妈的 怕了广州疾控那帮阳奉阴违的家伙
作者: zunyan206    时间: 2010-2-11 00:35

期待下次走到医院的时候,我也可以很轻松……
作者: zf331633074    时间: 2010-2-11 00:36

好消息啊,希望能够贯彻实行,需要进一步立法保护权益!
作者: 阿拉伯数字    时间: 2010-2-11 00:52

真的很高兴看到这个。
作者: 苦我心智    时间: 2010-2-11 05:28

晚上醒来,睡不着,随便有手机看了下新闻,看到这个消息。
干脆不睡了,电脑上网来仔细看看。

有点想哭
也很开心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10-2-11 05:47

权利是广大维权战友争取来的,感谢大家的付出…
作者: 山岩    时间: 2010-2-11 08:01

看到希望的曙光了,至少这次力度比以前大了,尤其是针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规定,以后哪家敢违反我们就有告的依据了!
作者: 受治疗的鱼    时间: 2010-2-11 08:33     标题: 利好,利好消息


作者: chinawx    时间: 2010-2-11 08:33


作者: zcq    时间: 2010-2-11 08:45

晚上醒来,睡不着,随便有手机看了下新闻,看到这个消息。
干脆不睡了,电脑上网来仔细看看。

有点想哭
也很开心
作者: 海里的鸟    时间: 2010-2-11 08:51     标题: 希望好政策能落到实处,

希望好政策能落到实处,希望真的能落实了.我们要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作者: zhourq1982    时间: 2010-2-11 09:04

大家齐庆贺吧!!!
作者: 海里的鸟    时间: 2010-2-11 09:04

文化大革命是十年,乙肝歧视政策出来是十五年,我被歧视了近十年!但愿这种悲剧不要再重演!也希望我曾经的同学不要因为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再去歧视,疏远他们。
作者: katrina_li    时间: 2010-2-11 09:18

希望真的能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以后再也不用查了.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10-2-11 09:30

也许这只是开始
我更希望看到这个社会真正的和谐
看到非HBV对HBV不再是歧视而是关心

[ 本帖最后由 天堂路上 于 2010-2-11 09:35 编辑 ]
作者: 不老肝    时间: 2010-2-11 09:33

高兴。。。。,这次是大家争取的结果,继续努力呀!
作者: fghjack    时间: 2010-2-11 09:40

有进步,未来会更好。
作者: iwowo    时间: 2010-2-11 09:47     标题: 同意

同意!支持!
作者: Jessie99993    时间: 2010-2-11 09:50

能够实施才是关键
作者: cnncwdm    时间: 2010-2-11 10:01     标题: 胡温,让我们有点盼头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10-2-11 10:01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中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大家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那意思是说如果体检者要求还可以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可以让你被自愿检查。和原来的通知没什么区别。大家继续向胡、温反映
作者: qxmq    时间: 2010-2-11 10:13

让我心突然一下开了
作者: 娃娃1106    时间: 2010-2-11 10:18

终于盼到了!
作者: beyond08    时间: 2010-2-11 10:21

看完后泪流满面
作者: hbver-guam    时间: 2010-2-11 10:30

就是不知道到时候的执行了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10-2-11 10:33


作者: zhg1135    时间: 2010-2-11 10:46

原帖由 曙光猴 于 2010-2-10 23:38 发表
谢谢各位前辈和战友的浴血奋战,给大家带来了生命的曙光,但真的希望这次国家别再骗我们了,因为我们的心实在太脆弱!

是呀,谢谢各位前辈和战友前后赴既的努力,我们一定要监督这次文件的实施情况,如果有部门依旧歧视我们,我们依然需要反抗,最终彻底的消灭歧视。。。。
作者: 平君    时间: 2010-2-11 10:55

好好好。。。。。。
作者: caiyi12    时间: 2010-2-11 10:57     标题: 可以翻身啦

新年快乐!明年是新的开始啦,战友们
作者: LZZY    时间: 2010-2-11 11:02

认认真真地看了一遍,多少有些进步吧
作者: txtp    时间: 2010-2-11 11:07

高兴、激动、放松、感谢!
作者: 攻克    时间: 2010-2-11 11:28

希望大伙儿都来找找茬吧?看看还有哪些漏洞和需要改进补充的地方?
好在下一版中提建议啊!
作者: seelevin    时间: 2010-2-11 11:36

太高兴,盼了很多年来。希望能真正落实,特别宣传也要认真宣传好。
作者: 17007133    时间: 2010-2-11 11:41

政策下来是好的  接下去就看真正的执行力度了   希望越来越好
作者: 17007133    时间: 2010-2-11 11:43

原帖由 人权天使 于 2010-2-11 10:01 发表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中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 ...



又来文字游戏啊   晕死    建议国家以后的新政策全部用 英语 写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2-11 11:47

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这句话有问题
作者: 心肝@宝贝    时间: 2010-2-11 11:57     标题: 刚出台的通知,对我接下来的官司有利吗

中国人就是贪生怕死的多,缩头乌龟也多,没办法,我以前不太相信网络,更不知道有什么肝胆相照论坛,在2009年12月28我亲身经历因乙肝求职被拒,也是被拒当天晚上,我才找到了肝胆相照论坛,是从这里找回了自我,我也马上写下了自己的心声,半个月,也有六千多的战友支持我,谢谢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证据准备和立案前准备,终于可以立案了,立案后开庭的时间我会第一时间告诉大家,希望好心人士,媒体和网络前去采访和捧场,我不仅是为了我自己,也是为整个亿万乙肝同胞,早点消除这场惨无人道的屠杀,让我们能早点得到安宁,也可以让我们在有生之年为自己的人生尽情去闯去拼,谢谢大家!附上我写的心路历程和乙肝带来的伤痛,和大家共勉,请链接天涯论坛网址,这是《我的心路历和无奈遭遇---却是因为“乙肝”》所有内容,请大家支持!谢谢!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 ... &BlogID=2626587本人愿公开自己的个人隐私,请大家支持!!!!!!!

我要告医院和厂方
1、医院不让我看体检结果,把体检结果直接给到了厂方。侵犯我个人隐私权。
2、而且我办好了全部入职手续,我有厂方开出的录用单,厂牌,宿舍钥匙等物证和人证,最后由公司组织体检,我有“乙肝”而被拒绝录用,侵犯我的人权和平等就业权。
3、厂方不让我拿到体检结果,确直接告诉我部门的文员,侵犯我个人隐私。


确定好开庭的时间再告知大家谢谢大家的支持,我相信我们的血不会白白被那些吸血虫吸走的,打个小比方,我们就算被一只小小的蚊子叮了一下,我们都会恨不得把这只蚊子拍死,何况是用针筒抽我们的血,我们的血不会白流的,等确定好开庭的时间,我们详细告诉大家的地址和时间,敬请大家关注!!!!!!!!!


这就是我因为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悲哀吧!真想不通,当今世界都是现代化的国家,发达国家都没有这种乙肝歧视,我们国家会存在这样的社会?全国的领导们,全国的“非乙肝人”、百姓心目中的父母官们,去学学人家啊!把枪口对准自家人算英雄吗?你们高科技产品拿得出手和人家比吗?留点机会给“乙肝人”吧!社会再怎么都是在进步啊!就是回到“猿类”也没有歧视啊

那也请尊重国家,我们“乙肝人”还是可以活下去的,广大受害者大多是农村朋友,我们老家都有田,可以集体回去种,我们垄断整个国家的大米,再高价卖给他们“非乙肝人”,到时,那些“非乙肝人”吃到的是我们“乙肝人”亲手种出来的“乙肝牌大米”,那样他们就可以万岁万岁万万岁了!不是吗?我亲自遭遇到了这种的歧视带来的巨大打击,才有这么多感慨!再怎么心情无法平静下来,更没有心思去学英语了,看到学校有外教老师,我把这件事告诉了老师,老师无耐的笑了笑,老外来中国工作都不会受到“乙肝歧视”呀,我已经无语,也许,这就是我因为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悲哀吧![attach]137730[/attach][attach]137730[/attach][attach]137732[/att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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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场大雨    时间: 2010-2-11 12:23

刚从qq消息弹出来   才知道
作者: dbaoracle    时间: 2010-2-11 12:25

但愿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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