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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山东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联名信,请签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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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联名信,请签名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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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5 00:11 编辑

山东乙肝携带者致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孙兆远院长的联名感谢及支持信


签名地址:http://www.hbvhbv.name/qm/sandong/qm.asp
(此信的签名经过技术处理,被系统隐藏,所以签名不会暴露出来,网上也无法搜索到,请大家放心签名。)

尊敬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孙兆远院长:

        我们都是山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得知贵院正在审理一位乙肝携带者诉齐鲁医院侵犯隐私权一案,该案被国内媒体广泛报道,从立案之日起,我们就非常关心此案。我们其中好几位还旁听了此案 1 月 29 日 的审理。我们首先衷心感谢贵法院对该案的秉公受理!
        和原告一样,我们也饱受医院体检套餐化验乙肝所带来的隐私泄漏之苦和歧视之苦,我们深切体会到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特向贵院致信,反映我们的苦衷、反映民情民意,表达对贵院秉公审理的支持。

        第一,体检医院的体检套餐中全部含有乙肝项目,导致前往体检的用人单位普遍检测乙肝,并从体检医院处获知了乙肝携带信息,这是乙肝携带者求职受歧视的源头。
        该案的原告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济南求职时,齐鲁医院违规地为用人单位对其体检了乙肝项目,并违法地把其乙肝阳性的检测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导致其被用人单位拒录。近年来,类似该案这样因乙肝而求职被拒录的现象频频发生,许多人认为应归咎于用人单位。其实,用人单位并不懂医学,根本不知道该查哪些项目、不该查哪些项目。体检项目往往是听体检机构的推荐而选择,而体检机构推荐给用人单位的体检套餐中,往往普遍含有乙肝项目,并且,体检结果中的乙肝携带信息也是体检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的。因而,体检机构才是乙肝歧视的真正源头。
        以本案为例,新华社 2009 年 8 月 5 日 报道:“记者在齐鲁医院体检中心、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健康管理科等处了解到,从一两百元的体检套餐,到接近两千元的体检套餐,乙肝五项都是必查项目”。
        而且,据新华社报道,该医院体检中心明知自己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会带来乙肝歧视:“用人单位对这项检查很在意,检查结果一般也会影响到录用结果。”一位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新华社 2009 年 8 月 5 日 ,报道附后)。
        正因为体检机构的行为已成为乙肝歧视现象的源头, 2010 年 1 月 21 日 国家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专门对体检机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
        既然体检医院是乙肝歧视现象的源头,岂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他们比用人单位更应当被追究责任,更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本案原告起诉齐鲁医院,就更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已被党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明确规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联合发布的《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
       而国家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 2010 年 1 月 21 日 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更明确的规定:“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 “ 乙肝五项 ” 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 受检者的隐私 ;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 “ 乙肝五项 ” 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 保护其隐私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 “ 乙肝五项 ” 检查的,或 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 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乙肝携带者隐私被泄露给其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极其严重。
         乙肝携带者隐私被侵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有多严重呢?可以看一下如下事例:
( 1 )《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 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
( 2 )《新京报》:厦门大学博士生上吊自杀 留下遗书称患有乙肝
( 3 )《南方周末》:大学生周一超考公务员被拒录杀人案
( 4 )《华商报》: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
( 5 )《苏州日报》:乙肝民工被辞退,郁郁寡欢杀人自杀!
( 6 )《海峡都市报》:患乙肝毕业 3 年没工作 大学生挥刀砍生母
( 7 )《贵州都市报》:贵州一青年患肝炎遭家人歧视在父母面前自尽身亡
( 8 )《江南都市报》:因乙肝歧视婚恋不成,一女青年愤而纵火烧房
( 9 )《 东方今报 》:应聘遭 “ 乙肝歧视 ” 被格兰仕拒之门外 18 岁农村娃自杀
……
       见诸报端的案例不过是冰山一角。一个人选择自杀、杀人,其精神所受伤害可想而知。这样严重的精神损害,理应得到合理的弥补。
        本案的原告是幸运的,她没有走上面的那些绝路,是因为她相信有法律为她做主,有法院为她主持公道。   

        第四,本案属标志性的案件,不仅关乎原告本人,而且关乎我们这些乙肝携带者、关乎我国一亿多乙肝携带者群体,关乎党中央国务院关怀政策的威信。
        2010 年 1 月 21 日 国家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专门对体检机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这一善政良举赢得了普遍的舆论赞扬和国际赞誉。本案恰恰在此期间进行审理,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
        我们相信,该案如果乙肝携带者依法胜诉,将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政策的正面呼应和确认;反之,如果乙肝携带者败诉,不仅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更严重的是,将对外界传递出与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精神背道而驰的信息,使得外界将认为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无异于一纸空文”,显然将损害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
        基于我们对贵院的信任,我们致信贵院,支持贵院秉公审理此案,依法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群体的关怀保护精神。
  
        此致
敬礼   

山东乙肝病毒携带者
2010 年2 月7 日   



附件:揭示出齐鲁医院体检套餐问题的新华社报道

签名地址:http://www.hbvhbv.name/qm/sandong/qm.asp

(注: 为示慎重,特请大家在签名时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不要签网名。 因这封信的签名经过技术处理,被系统隐藏,所以不会暴露大家的真实姓名 ,请大家放心签名。)

[ 本帖最后由 叮小当 于 2010-2-8 12: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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