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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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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http://news.163.com/10/0126/02/5TU11UHF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了解到,“禁食猫狗肉”被写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部卫生部,看看你们的“违规检查乙肝罚款一千元”,是不是觉得人的基本权利,连猫狗都不如呢?


加大处罚力度,不要再做秀了!!!


可笑  可悲  可气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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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0:21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那三部委订的草案,
简值是太外行了!

真是没深入,不了解啊!!!!!!!!!!!!!!!!!

莫悲,莫气,莫不语,笑也就对天一笑好了!
这个世上没有一项是绝对的!亲爱的,不要放弃,不要气馁!

哦麻利麻利吼,出语不顺,莫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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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9:32 |只看该作者
哎、一声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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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21:45 |只看该作者
天朝啊 习惯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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