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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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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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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1-26 10:47 |倒序浏览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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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0-7-31 0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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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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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49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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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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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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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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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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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04 |只看该作者
文件一日不下,就EMS 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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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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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09 |只看该作者
响应急领导号召,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9 08: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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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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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13 |只看该作者

EMS继续中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乙肝携带者面对着历经千难万阻迟至今天才露出眉目的三部委文件征求意见稿万分失望与震惊。文件中“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的表诉,如同一盆凉水从头到脚把1.2亿乙肝携带者浇了个透心凉。这个充满漏洞和问题的文件真的能打破乙肝歧视的怪圈吗?人们在心中忧虑着。
问题一,
以健康体检为名,使乙肝检测泛滥合法化。
《通知》草案上赫然在目的“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通知》的这一规定不是进步,而是否定过去部分法律法规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去除乙肝项目的规定。
1,卫生部于2008颁布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的健康体检项目中已无“乙肝五项”;可《通知》却只取消“招生入学”的“乙肝五项”检测,在“健康目的体检中”却以“自愿选择乙肝五项”的理由将乙肝检测合法化。
2、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深圳、广州、杭州、宁波、西安等地的卫生局相继出台与《意见》配套的文件,巧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形式使《意见》沦为一纸空文。其根源就出在“强行”二字的利用。今天《通知》中的“强制”二字的加入不正是重复过去的错误吗?
被人误认为“吃饭也传染”的乙肝携带者,面对着强势的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面对着招工,招生和福利体检时如临大敌的体检机构摄像头;面对着非携带者同事纷纷在“志愿检测书”签字的场景,如何能喊出“我不自愿”。那还不是不打自招?乙肝携带者身份一旦暴露,来自同事、领导的歧视就不可避免。现在《通知》却以“健康体检目不得强制”给了中国大陆的乙肝检测一个合法的理由,这将使作为社会弱势团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被自愿”检测的困境。使他们的教育,就业生存权岌岌可危,命悬一线。
问题二,
给继续检测乙肝提供了一个合法借口。
体检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如何去认定体检的性质?有哪个医院和用人单位、学校会承认自己实施的乙肝检测的目的是"就业及入学目的”?如何防止医院和企业把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巧妙地定为“健康体检目的”, 然后使乙肝携带者“被自愿”“被福利”的悲惨一幕再度上演?面对三部委文件内容中的漏洞,各医疗体检部门,用人单位信心空前爆棚。他们纷纷表示要用健康体检的借口继续检测乙肝。这个还没出台的文件就注定了一纸空文的下场,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链接一,http://nf.nfdaily.cn/nfrb/content/2009-12/30/content_7667016.htm
链接二,http://news.qq.com/a/20100124/000587.htm
问题三,
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泛滥,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筛查可以为利益集团以外的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我国有十三亿人口,仅对三亿就业者和学生筛查乙肝,除了从实际上可以为利益集团提供巨额利益,从实际上为我国的乙肝歧视提供源头,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以外,实在找不出还有其他的社会益处。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问题四,
检测乙肝泛滥,违背世界通行做法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仅对就业人员,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以各种借口)进行乙肝检测。 如果全世界都这样做,我们无话可说。如果只有中国大陆这样做,而且已经引起了 世界上罕见的大规模乙肝歧视之后仍然坚持这样做,实在令人想不通,永远想不通,,,
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它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由于健康体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教育、用人单位的团体体检[个人检测乙肝可以到医院门诊进行],如果不删除[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在健康体检中继续检查乙肝的表诉,禁止在建康体检中任意开展乙肝检测。继续奉行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年年对教育,就业领域的特定人群重复检测乙肝政策,直接导致乙肝恐怖、形成乙肝歧视源头。那末“开除、劝退、休学”事件,“辞退、解雇劳动者”事件究竟要延续到何时?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如何在这个世上安身立命?
敬爱的总理,我们恳请您督促三部委,特别是卫生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表述不科学且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对即将出台的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删除[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在健康体检中继续检查乙肝的表诉,禁止在建康体检中开展乙肝检测。彻底摒弃年年查、反复查乙肝的中国特有做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我们恳请您在崇高的国务院总理岗位上能结束中国乙肝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相信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以及他们背后更多陪着他们受煎熬的亲人将会感激得泪流成河。
    谢谢

下附我的建议: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7 08: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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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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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14 |只看该作者
关于《通知》的修改建议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建议第一条修改为:
一、禁止就业及受教育领域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禁止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标志物,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和HBV-DNA)。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标志物”检查项目列就业及受教育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修改理由:“乙肝五项”并不代表识别乙肝的全部指标,如反映乙肝病毒复制情况的DNA等项目也可识别乙肝,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及教育机构甚至连HBV-DNA都检测。然后以各种理由“婉拒”乙肝携带者。如果仅对入学、入职者实行不得检测乙肝标志物,那么,在教育,就业的过程中也会被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自愿”检测,并“自愿”交出乙肝标志物信息,然后以其他理由拒绝,无数事实已经证明这一点。“取消”乙肝检测,已是过去诸多相关文件中的要求,但至今一直“取而不消” 故称为“禁止”较为合理。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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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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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14 |只看该作者
建议第二条修改为: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健康体检机构不得擅自进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外的乙肝标志物检测,体检结果密封直接交给本人。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乙肝信息。修改理由:“不得强制”检测乙肝血清标志物,暗含着可以“自愿”检测。 2007的两部委意见出台以来,乙肝携带者一直面临着“被志愿”乙肝检测。面对着招工,招生和福利体检时如临大敌的体检机构摄像头,面对着非携带者同事纷纷在“自愿检测书”签字的场景,如何能喊出“我不自愿”。在那样的情景,那样的气氛,就算不自愿又能怎样?那还不是不打自招?乙肝携带者身份一旦暴露,歧视后果立即形成。
    在健康体检中包含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真的如此重要么?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除了能够了解某一个人是否携带乙肝病毒外,对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无任何临床医学意义。就目前的医疗水平,还不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中的病毒彻底清除,只有1%左右的携带者可以自然清除,99%是终身携带。换句话说,只需一次检测,就可以了解到自己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目前的现状是,对在职员工,在校学生,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一个人从出生到工作,无不经历数次甚至数十次的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这不能不说是对有限的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可以这么说,对占3亿以上的就职员工,高中以上的学生,都已明确了解自己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剩下的除了老人之外,就是农村的盲区。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对就业人员和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以各种借口进行乙肝筛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筛查可以为利益集团以外的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若真为了“健康体检目的”,请直接检测肝功能,肝功能的各项指标才是反映肝脏机能状态。在目前体检集团利益最大化,“乙肝恐怖”夸大化的大环境下,健康体检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恐怖蔓延,为乙肝歧视提供了源头,乙肝乙肝歧视无法消除。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 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处罚金1-5万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学生体检项目,规范学生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学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可以认定为《就业促进法》中的就业歧视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学生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学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修改理由:
1、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处罚依据及加大处罚力度可保证文件得以顺利实施。
2、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行为可认定为《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歧视”行为,对用人单位摄取个人乙肝信息的恶意行为有确切的震慑作用。使用人单位知道违规进行乙肝检测不仅仅违反本《通知》,还违反《就业促进》法的“就业歧视”条款,将面临着被依法处罚和赔偿的前景。有效遏制其违法进行乙肝歧视的冲动。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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