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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大:关于解决我国乙肝问题、体检问题的公民建议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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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全文原址: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1461-1-2.html

---本提案已在人民网E政广场通过审核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view=1&id=44284
---杜波吾思-文章文摘-打包下载(包含本建议书)http://www.hbvhbv.com/forum/attachment.php?aid=135791

------------------
编号:E政案第1982号
案由(提案主题):关于解决我国乙肝问题、体检问题的公民建议书
提案类别:民生类
主办(上报部门):吴邦国  
协办: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
提案人: 杜波吾思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内容: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于过去卫生部门条件比较落后等原因,我国乙肝民众人数众多,目前,有2000万乙肝患者,9300万乙肝携带者;由于医学进展比较有限、以及虚假广告比较泛滥等原因,一些普通民众对于乙肝存在一些恐慌的心理,很多乙肝民众也因此而愈发在就学就业问题上陷于绝望的困境。近年来,乙肝歧视制造出来的人间惨剧屡见不鲜,远的例子有04年因乙肝携带落聘公务员、愤而杀人的周一超,近的例子有09年12月因不堪乙肝歧视等压力的困扰而自杀的融安县一技校学生。

由于缺少体检机构管理法,在体检问题上,我国的一些医院,利用不受制约的体检权,“推销疾病以卖药/卖检查”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极大地侵害了民众利益、伤害了民众情感。

如何在控制疾病传播的同时、妥善保障乙肝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如何有效防范医院等机构沦为检查和药物的市场营销机器,是一个事关亿万民众健康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人格权的重大问题,是一个事关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反映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为此,依据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建议权,我郑重地向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解决我国的乙肝问题、体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为了保障普通民众的健康,也为了减轻乙肝民众的生存压力,医政部门应定期向广大民众做好乙肝领域的科普工作,在不魔鬼化乙肝民众的同时,多向普通民众提供预防乙肝的科学知识、鼓励普通民众积极接种乙肝疫苗。

二、三十年改革开放,我国政府的财力已经非常雄厚。我建议:为鼓励民众积极接种乙肝疫苗,国家能够采取如下激励措施——接种乙肝疫苗的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三、对于制造乙肝恐慌的各种虚假广告,广电、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

四、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部、教育部应对医学教科书中的乙肝条文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

五、关于在乙肝民众的隐私权和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之间取得合理均衡的建议

洛克有言:“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我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追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为了在乙肝民众的隐私权和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之间取得合理的均衡,特提出以下建议:

1、普通岗位上,乙肝民众对普通民众的传染威胁几乎为零,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需要作出相应的让渡,也即在普通岗位的入学入职体检、在校在职体检中,均应禁查乙肝。

2、极少数特殊岗位(主要是采供血人员)上,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需要作出相应的让渡,也即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入学入职体检、在校在职体检中,必须查验乙肝。

六、为了使相关法规的反歧视精神能够“口惠而且实至”,建议:对一切乙肝检测,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定门槛;……

1、哪些岗位需要禁止乙肝民众从事,是关键问题;坚决反对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模糊化处理

我认为,具体哪一种或哪几种岗位应该禁止乙肝民众从事,不是最关键的问题;哪怕比实际上需要的多禁止一两种,也不是太严重的问题。但我认为,在相关法规中出现——“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之类的模糊语言,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宏而观之,它违背了立法定规的目的——为所有人设定一个明确的底线;微而观之,它容易被医院等机构,公器私用、自由发挥成几乎所有岗位都禁止乙肝民众从事。所以,请有关部门、尤其医政部门,具体指明哪几种岗位需要禁止乙肝民众从事,而不要在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极少数专业的就学问题,与此类同。

2、医学称谓上,不宜留“后门”

卫生等部门新出台的法规中,应该使用“乙肝标志物”这种类型的称谓,否则,会给那些“推销疾病以卖药”的人,留下玩耍文字游戏的“后门”。比如,不查乙肝五项,改查其中的某一项、两项,比如不查乙肝五项,改查乙肝DNA。如果在医学称谓上留下“后门”,相关反歧视法规必然还会“换汤不换药”下去,使得消除乙肝歧视的努力再次“按下葫芦起来瓢”。

3、警惕“被自愿”

如何防止乙肝民众在普通岗位上“被自愿”查乙肝?肝胆相照论坛“人权至上”网友认为,可以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规定》。

4、恪守“公民就业的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体检机构实施体检的公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基本法学原则

由于涉及公共利益(既包括乙肝民众的利益,也包括普通民众的利益),而公共利益,是需要经由公开公正的法定程序来认定的,所以,我认为,具体哪些特殊岗位应该禁止乙肝民众从事,须由人大机关、政府部门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我建议,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哪个岗位需要禁止乙肝民众从事,须先向当地人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陈述禁止理由,然后,由人保部门会同当地医政部门商议、核查。如果两部门认为用人单位陈述的禁止理由、确与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相一致,两部门盖章批准,然后,用人单位才可以拿着这份已被核准的申请书、向医院等机构发出乙肝筛选的委托;医院等机构,唯有在收到已被两部门共同核准的申请书的情况下,方可接受用人单位乙肝筛选的委托。极少数专业的就学问题,与此类同。

全文请见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1461-1-2.html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10-2-4 21:34 编辑 ]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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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9:27 |只看该作者
嘴角上挑,笑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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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55 |只看该作者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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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2:45 |只看该作者
专业帮顶 祝一切好
当我们是少数时,可以测试自己的勇气;当我们是多数时,可以测试自己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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