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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押运人员入职体检查两对半拒录携带者是否符正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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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1: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今天去应聘保安押运公司的押运人员,说体检要求查两对半,我说乙肝携带者行不行,负责人说不行,这种情况是不是歧视?需要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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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4:08 |只看该作者
LZ  是歧视...................
让未来到来  让过去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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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09:46 |只看该作者
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提供免费维权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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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09:49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您可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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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1:10 |只看该作者
保安押运公司的押运人员具体有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呢?之前都没有听说过保安也要限制这方面的呀。
广东战友工作组——为广大弱势群体争取平等就业机会而努力,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因为有你,生活更精彩!
短消息发送到:158-14840192
QQ:601569372(请注明是法律咨询)乙肝就业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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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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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4:3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7719386 于 2009-12-14 11:53 发表
今天去应聘保安押运公司的押运人员,说体检要求查两对半,我说乙肝携带者行不行,负责人说不行,这种情况是不是歧视?需要维权吗?

属于歧视,建议收集证据,然后维权。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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