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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携带者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却不能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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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却不能注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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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乙肝携带者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但却不能注册,花费时间金钱精力辛辛苦苦考的执业药师证就成了废纸一张。呵呵,百度了一下,不能注册的还不止我一个,有人也咨询过国家药监局,答复是不能注册。
真搞不懂,既然考了不让注册,干嘛不在考规里就写清楚明令禁止携带者考执业药师考了也是作废。
http://zyys.sfda.gov.cn/zyysweb/ ... 9%D1%AF%B7%FE%CE%F1
咨询标题: 乙肝考过了执业药师能注册吗
   咨询时间: 2009-05-07 18:08:17  
   咨询内容: 请问我有乙肝小三阳,考过了执业药师能注册吗?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有区别吗?是都不可以还是?  

答复时间    2009-05-08 15:00:40
   答复内容:不可以,请查看首页,政策法规中<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十条.

http://zyys.sfda.gov.cn/zyysweb/ ... 0717140307085354401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07-17 14:07:53

--------------------------------------------------------------------------------
药管人[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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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9:16 |只看该作者
药品比食品要求更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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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9:42 |只看该作者
维权    不能就这样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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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7:40 |只看该作者
我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咨询了,以下是我的咨询结果:
http://zyys.sfda.gov.cn/zyysweb/ ... 371&ColumnName=咨询服务

咨询标题: 注册对于乙肝传染期有无界定
   咨询时间: 2009-12-13 12:52:35  
   咨询内容: 您好,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第一,对于执业药师考试,法规中并没规定不可以报考。因此许多携带者参加了资格考试并且荣幸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但是,在对注册的管理中,法规却被规定不能注册。请问:既然可以让考却不让注册,那么考了之后还有什么用呢,岂不是废纸一张?花钱花时间花精力证明自己有能力获得一张废纸么?第二,贵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请问:乙肝作为病毒性肝炎的一种属于乙类传染病。那么,乙肝携带者属于病毒性肝炎么?如果属于病毒性肝炎,那对于携带者是否处于乙肝传染期有没有界定指标呢?据我所知,携带者中,小三阳比大三阳的传染性低的多,而小三阳中有一部分人的HBV DNA检测为阴性(也就是病毒量低于最低检测限),这部分人是否也算是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呢?第三,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为什么就不能从事药品相关工作呢?如果说携带者可能影响药品生产,我不反对。试问:在药店里卖药,携带者也会对顾客产生危害么? 对于以上问题,恳请您给一个详尽的答复,您的答复也是全国一亿多乙肝携带者想知道的答案。如果您觉得有必要推动社会的进步,那么请您将这几个问题上报给贵局相关部门,谢谢!  

答复时间    2009-12-14 11:35:57
   答复内容:经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答复:以疾控中心体检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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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7:42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一下大家,疾控中心体检报告对于乙肝小三阳肝功正常,DNA检测阴性者的健康证有什么特殊标记么?还是和普通健康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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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8:40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气愤,期望我们共同努力吧,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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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9:16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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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09:37 |只看该作者
简直不可理喻,病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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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勋章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有声有色 乐园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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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17:22 |只看该作者
爱,宽容,享受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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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17:26 |只看该作者
让你考试是为了收钱,不让注册是歧视你,同样让你读大学是为了收钱,不让你就业是歧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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