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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乙肝病毒携带者办食品健康证遭拒引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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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山东乙肝病毒携带者办食品健康证遭拒引争议
 11月20日,济南市民丁宁和李华(应当事人要求皆为化名)走进省疾控中心。国家今年6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终于接纳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丁宁和李华想要申请办理山东省首批食品工作健康证。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食品健康证。"工作人员的话粉碎了他们的满心期望,山东省首张乙肝病毒食品健康证面临难产。  办证遭拒申请健康证之路仍艰难
  20日一大早,顶着凛冽的寒风,济南29岁的自由职业者丁宁和27岁的研究生李华约好在省疾控中心碰面,一同申请办理食品健康证。
  来到体检处,李华领取了体检表,按照常规去做体检。
  丁宁走到体检人员面前询问:“如果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申请办理食品健康证吗?”
  “不可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为啥不让办啊?食品安全法不是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办理了吗?”
  “我们只是按照上面下来的文件执行规定。”
  “但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不是已经可以申请了吗?”
  “现在还是不可以。”
  “别的地方已经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拿到食品健康证了,为啥我们省还不让办?”
  “不给办。除非省卫生厅新的文件下来。”
  “那什么时候可以办?”
  “这个我们不清楚,新的通知我们没有收到,必须要等省卫生厅下达了新的红头文件才能改规定,你要有什么问题去问卫生厅吧。”
  申请遭到拒绝,省疾控中心给出的理由是目前还没有接到省里新的执行法规。丁宁一脸无奈:“为啥国家新的法律都出来了,别的省也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拿到证了,咱省还是不让办呢?”
  无法执行新法与省内现行法规冲突
  记者电话咨询了山东省卫生厅法监处,工作人员表示,省里之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并未废除,至今仍在生效,而目前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跟省里执行的法规有所冲突,目前暂时无法执行。
  记者随后致电国家卫生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询问各地卫生部门具体执行规定。
  申请办证两人只为消除歧视
  “我和李华是在一个叫做‘肝胆相照’的乙肝公益论坛认识的,里面有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丁宁告诉记者,今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明确规定甲肝和戊肝患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并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论坛上一片欢呼。9月1日,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在经历一波三折后在杭州获得全国首张食品健康证。之后,不少省份都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愿以偿。捷报频传,受到鼓舞的丁宁和李华决定申请山东省首批食品健康证。
  “我大学学的专业是计算机,现在是自由职业者,并没打算从事食品行业,申请办证其实只想要争取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消除社会上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丁宁告诉记者,她有一个目标,五年内拍出一部自编自导的反歧视电视剧,呼吁社会关注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弱势群体。“我一定要亲身体会这次申请办理山东首批乙肝病毒携带者健康证。”
  从高中起被查出乙肝小三阳,丁宁的生活就蒙上了一层阴影。在大学时同学们纷纷疏远她,毕业后她已经两次丢了工作,虽然所在的都是科技公司,乙肝病毒并不影响工作。丁宁暗地里落下无数心酸的泪水。
  李华也面临了同样的歧视和困境。同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他本科毕业后已经找到工作,没想到一个月后因体检查出乙肝病毒被辞退。目前在攻读法学硕士的李华决定以后从事法律类工作,这次来申请食品安全证,他和丁宁抱着相同的目的。
  丁宁和李华表示,他们改天还会去省疾控中心申请办理食品健康证,如果仍然遭到拒绝,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要遵照国家法律标准
  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李占义律师认为,国家出台的法律具有公示性,地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制定实施法规。如果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冲突,地方必须作出调整,遵照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因此山东省卫生部门应该以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为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明。
  省外多名携带者已取得健康证
  据媒体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先后在浙江杭州和上海获得食品健康证,成为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食品健康证第一人。安徽合肥周宗全、重庆李刚、江苏南京陈雪(化名)、四川成都成卓(化名)等乙肝病毒携带者先后也都已拿到食品健康证。

http://news.sina.com.cn/c/2009-11-21/075916644622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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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9:00 |只看该作者

重庆拟规定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最高罚5万

新华网重庆11月26日专电(记者朱薇)记者26日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获悉,正在审议中的《重庆市促进就业条例(草案)》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在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中有任何的歧视性规定,而且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用工体检合格标准,或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等。如出现上述行为,责令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重庆市人保局局长侯小川介绍,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草案还就反对就业歧视作出细化规定,如劳动者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下,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出现以上就业歧视,责令不改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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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8: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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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2:04 |只看该作者
我们需要一点点去征服他们!战友们加油!
愿天下有情hbver终成眷属!
也许你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但是你可以把握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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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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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4: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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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04:07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报道了,但是不知道后续的进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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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04:08 |只看该作者
挺紧张的,真希望在我们山东也能迈出这一大步,虽然我未能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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