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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齐鲁之家 给卫生部部长信箱的公开信及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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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卫生部部长信箱的公开信及其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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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敬爱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欣闻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在卫生部于十月十日十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庆60周年接受采访时也提到要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为维护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比比皆是,甚至于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也出现了乙肝歧视事件,根本问题就出在各种名目繁多的体格检查形式上。正如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亚太地区肝病学会(APASL)主席贾继东在接受东方时空及做客人民网时所说的:“如果一旦查了后很难做到不歧视。”因此,禁止各级医疗机构在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才是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在卫生部于10月10日10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亦表示:“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然而,这两个文件实施后乙肝歧视的事件仍屡见不鲜、比比皆是。大量寒窗苦读十几载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于部分博士生也因为感染乙肝病毒被各个用人单位拒绝于门外。我个人也因为感染乙肝病毒被贵州省政府直属的国家事业单位拒之门外(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

   我认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在规范乙肝检测方面存在着以下不足:

1、重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没有对体检医院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任何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乙肝歧视事件的“元凶”。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文件中的“强行”一词被无数用人单位钻了“空子”,很多用人单位在求职者入职及员工福利体检时均要求进行乙肝检查服务,并要求求职者和员工“自愿”签署 “自愿检测乙肝”,如求职者拒绝签字,岂不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羊城晚报曾报道“东莞莞近千员工‘被自愿’查乙肝  39人携带乙肝病原”,这就是一起钻“强行”一词“空子”的典型事件。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

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遏止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期望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时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1、重点对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遏止乙肝歧视现象。

2、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提供入职、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服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并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进行医学需要的乙肝相关检测时须切实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规定:对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所得收入、处以一万至十万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乙肝病毒感染者
                                                          二00九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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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26 |只看该作者

相应回复

来信收悉。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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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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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考虑得很全面,说得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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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为啥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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