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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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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很明显,本条款的出台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心与保护,为此,我向凡是促使给条款出台的所有人员致敬。   
   
    接着,我做篇日记。
    今天,应《杰群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安排,(昨夜)去了公司,今天签约。上午8:00上班,8:30单位人事部人说我是小山羊,按照公司规定是不予录用。于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成了我的“自卫法宝”。公司根本不理采你,并且扣押体检单,理由是要存档。我要求复印,他们不理采。我拨110求助,110说他们无此权限且建议我求助劳动局。我辩道“我必须拿到体检单作证给劳动局,所以我才求助你们。”求助无外乎两种结果:1.帮我要回了体检报告单;2.给出证明110无此权限的证明。结果是我什么都没得到。我只好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说:你没有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故不予受理。于是我再次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当成了我的“自卫法宝”。劳动局分析说:“‘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非是‘不得强行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于是我大惊——“自卫法宝”不灵了。同样我又咨询了司法局律师:“该条款实施起来的确很难。”
    实在得深吸口气了……清清头脑了
    拿一条“无一点实际意义”且“背离制定本条款的制定初衷”的条款来作秀给乙肝携带者看?国家大会有那么无聊吗?我向这都不是,也不希望是,
    让我再清清头。
    是我有什么做得不到位的吗,还是有些人故意曲解此意,并以此来枉费那么盛大、那么多保护和关心乙肝携带者的代表们的良苦用心?
    各乙肝携带者权益的忠实守护神们,该条款能否保障乙肝携带者的隐私,能否消除乙肝歧视的问题。你们看看我做错了什么,还能做什么。
    各携带乙肝的同仁们,你们也看看我做错了什么,还能做什么。毕竟,离下一次党代表大会还远着呢。但是,切勿责怪我们的守护神,他们的却为我们付出了不少。
    虽然,今天是我倒霉的一天,但我仍得再次向凡是真诚地促使该条款出台的所有人员敬。明天该干嘛呢,谁知道,明天再说了。


本人语文水平有限,难免错别字出现,难免语句不畅,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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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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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2:39 |只看该作者
“人事部人说我是小山羊,按照公司规定是不予录用。”说明单位已经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是否阳性作为体检是否合格的标准,显然单位的行为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行为。
同时,医院体检后把体检信息未经你许可而直接交给用人单位,医院也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所以你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和医院,这方面论坛上都有胜诉的案例展示。另外你可下载《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参考。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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