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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铮写《公民建言》送中国卫生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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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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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3: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黄铮写《公民建言》送中国卫生部
黄铮奥一开博
http://huangzheng2009.m.oeeee.co ... 9/10/18/748381.html

明天将快递寄出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送给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建议信(本人将亲自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邮编:100044 
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陈竺部长(收)

尊敬的陈竺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同时也是一名乙肝携带者。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





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

一、在企业招聘中,如何防止医院和企业串通一气,偷偷检测乙肝信息,然后以其他名义拒绝乙肝人?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把体检放在前面,把面试放在后面,这样,它就可以用综合素质不高之类的理由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这种隐性的歧视,需靠合理的程序、法律设计来反制,可规定:必须把体检和面试作为是否录取的最后两套关卡,而且必须把体检放在面试的后面,而且,面试之后,必须给出面试是否合格的结论。研究生复试的体检,与此类似。

二、福利体检中:单位不得指定医院,仅仅确定费用标准;应由体检者自行选择医院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然后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三、尽管抽血体检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由于抽血体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的职业需要,任何抽血体检都是多余的、都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所以,除了外科医生、牙医等容易经由血液传播疾病、威胁公共安全的职业,以及运动员、警-察、军-人等必须身体相当强壮的职业外,任何制度性体检、集体性体检(如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在职体检、在校体检),均不得抽血。

四、如何防止“被自愿”检测?

在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必须为乙肝检测设定明确的门槛条件和程序。把持这个门槛的机构和个人,既需赋予相应的职业权力,也需在其渎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规定:乙肝标志物的检测,须设定以下门槛条件和程序:
1、任何人,若要进行任何涉及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必须先向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提交申请单,该体检机构须把申请单交给一名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医师,由他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2、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执业医师须在申请单上签字,并注明批准的原因。该原因必须为以下两种原因中的一种:
(1)这是易于导致疾病传播的岗位(外科医生、牙医等涉及血液接触的工作)的入职或在职体检,并有该单位的申请公函。
     ——这种检测受检者姓名一栏须填真实姓名。
(2)这是私人检测:除了上述岗位检测之外的所有检测均为私人检测。
     ——私人检测的受检者必须为匿名检测,且不得贴上照片等能够反映个人身份的信息,受检人姓名一栏,只能填写由电脑生成的与当天日期相关的某个流水号数字。
3、从该执业医师起,到最终检测结果出来,这所有环节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必须一一签名。
4、最后的检测结果交回该名执业医师。
5、必须由受检者自己从该名执业医师处领走检测结果(含申请单、化验单),任何人不得代领。

——根据“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法学原则,规定:符合上述门槛条件和程序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合法行为;其他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非法行为。

五、违法检测公民的乙肝信息,或者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须给予体检机构足够强度的惩罚。惩罚太小,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由于医院等体检机构(包括该机构中的职员),在乙肝检测中,既可以牟取到即期的体检费收益,还可以在乙肝检测中,牟取到“推销疾病以卖药”的远期收益,所以,在乙肝检测问题上,医院等体检机构,天然地存在着“公器私用”的牟利冲动,所以,在涉及乙肝的违法体检事件中,体检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也即,大部分的惩罚,须由体检机构及相关的执业医师来承担。

对于体检机构而言,每违法检测一个人的乙肝信息,或者每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一例,须罚款9万5千元,相关执业医师,须罚款5千元。这10万元的罚款中的一半,作为对受害公民的赔偿金。另一半,上缴财政,作为表彰那些守法执业的体检机构的奖金来源之一。

六、对于每年的体检工作中没有出现违法检测事件的体检机构,每年年底,由财政拨款,给予10万元的表彰。表现良好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由所在体检机构给予奖励。





                                                                                                                                                                             黄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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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21:35 |只看该作者
思维严密,逻辑严谨,用词恰当,无可挑剔。赞一个。呵呵。我决定拷贝一下,也发封信给卫生部。楼主不反对吧,可别说我侵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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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5:56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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