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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战友请看,就按 卫生部专家意见的版本行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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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请看,就按 卫生部专家意见的版本行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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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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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多次在就业体检后被拒聘,在福利体检后被解聘。最短的一次工作时间仅24天,入职时我用800元请人代检,因为在福利体检泄露了乙肝信息,立刻被用人单位找个理由解聘。我做为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生存权被肆无忌惮地一次次践踏。有一家单位甚至公开叫嚣“有本事你就去起诉,我等着交那一千元罚款,我就是不要你”。请领导想象一下,我作为一个农村出来的大学生,因为上大学家中早已负债累累,我哪里有钱去请律师,打官司。何况就算官司赢了,一千元钱对于一家企业又算啥?。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近年来无论是专家的医学“扫盲”,还是政府的引导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纾解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困境。然而,由于于认识的误区依然存在,由于违法的成本过于低廉,现实生活中间接、变相甚至明目张胆的“乙肝歧视”仍较为普遍,许多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把学生,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或门诊部直接抽血检测,现在广东的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连HBV-DNA都检测。然后以各种理由“婉拒”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对中国大陆乙肝携带者的困境。专家们纷纷指出:只有从体检套餐中删除“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才能在升学、入职上真正实现无“乙肝歧视”。只有从体检套餐中删除乙肝标志物检测项目才能使学生在校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期间真正实现无“乙肝歧视”。[[/color]url]http://news.sina.com.cn/c/2009-08-02/044318346196.shtml[/url]欣闻卫生部正与其他部门联手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特此致信领导,把我作为一个饱受乙肝歧视之害的携带者的一些刻骨铭心感受反映给领导。向国家各部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领导给予关注。
一、按照卫生部领导的讲话,乙肝携带者可以越过入学,就业的门槛了。不过虽然“门槛”进了,是否又以其它更隐蔽的体检方式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呢.如现在的“福利体检”就是一个歧视的主要根源。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就业过程中的所谓的福利体检年年查,反复查乙肝项目,直接导致了人群的乙肝 恐慌,就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
除了我自己半个月不到就被福利后解聘外,社会上在福利体检时将乙肝携带者辞退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东莞近千员工"被自愿"自费查乙肝 "鼓励"回家治疗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如果在新出台的意见中规定福利体检禁止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是否巧立名目,以其它的形式进行类似的体检?(东莞的乙肝歧视事件: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9836243.html
 二、是“意见”的作用太小还是缺乏处罚措施?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部门照样没有“严格规范”,一些高校的招生广告上还在显赫的位置上标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的字样,从这一点看,“意见”并没有管住“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示“意见”苍白的一面。
  《意见》中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部分卫生局改成“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摘自广州市卫生局文件)或“与委托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摘自杭州市卫生局文件)” 就可不负任何责任地出卖公民的隐私权,由此表现出“意见”苍白无力的另一面。
三、《就业促进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为什么乙肝歧视就无法制止?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中规定明确规定对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但体检乙肝仍然盛行,显然这一处罚缺乏威慑力。在《意见》中却更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是否在新出台的意见中有新的突破?
 四、在乙肝歧视的案件中,出卖个人隐私权的是医疗机构为什么没有被追究责任?这是过去的法律法规中被忽视的地方。只要医疗机构不提供乙肝标志物的检测,歧视自然不会存在。真正的体检的获利者和乙肝标志物的推销者却逃过了法律的惩罚,这是本次制定政策应该特别重视的。
 五、不查乙肝两对半,是否又出现新方式检查?如以乙肝表面抗体或肝功能中含乙肝表面抗原等形式变相体检乙肝呢?因此,禁查乙肝两对半表述不严谨,极易被人占空子,改为乙肝标志物更为合适。也就是说,能辨别乙肝的检查都属乙肝标志物.
 六、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多数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一说,现在的卫生部网站中还可以看到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一说法已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门槛”大大抬高,几乎绝大多数工作都将乙肝人挡在“门”外,《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乙肝人几乎能从事所有的工作。因此,可以取消“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一说,或更具体地说明不能从事的工作。防止被错误利用。(卫生部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
 七、如何界定“入学、入职等体检”与“个人自愿体检”?一些部门或团体可在“门槛”类型的体检中取消乙肝标志物,但可以在进入门槛后以个人名义体检乙肝,只要让一些怀有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个人或团体掌握乙肝检测结果,便以其它理由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形成隐性歧视。在无法界定体检性质时,如何防止医疗机构泄露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呢?现在,有些地方如广东等地已经开始在招工,福利体中检测HBV-DNA了,对于这些新的恶意的体检方式请领导加以关注。
恳请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对此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建议稿)
1,各体检医疗机构禁止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含HBV-DNA等乙肝相关项目],医院门诊部接待个人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包括HBV-DNA资料)但只对受检者本人(凭身份证)提供口头检测结果咨询;确系医疗原因,需要提供书面检测结果的的受检者,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把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2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外,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摄取入学,从业人员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否则,即可视作乙肝歧视。
3,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第一条的,需对受检者精神损害做出赔偿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取消其进行体检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各类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违反第二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及失学、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5,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实施本规定工作的检查、监督、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5 18: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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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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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15 |只看该作者
本办法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保护其隐私,为了兼顾体检医院的业务、经济利益,为了兼顾其他人群的体检需要,医院必须要担起保护隐私的责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侵犯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付出代价。否则,国家文件精神无任何尊严可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获得乙肝检测书面结果,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结果的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恶意乙肝检测,遏制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较好的一个!

                                                    安徽    李辉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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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16 |只看该作者
明确入职体检费用,防止体检机构为逐利而任意扩大检测范围。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大家想了很多办法,在大家想法的基础上,加一条……不知是否有意义!当然强制执行,对体检机构不利啊!
理由:
门槛体检标准不该过高,执行基本检测即可;过多的重复检查只会造成资源浪费;很多体检机构之所以配合用人单位违规检测乙肝标志物,无非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这种做法不但侵害了乙肝携带者的利益,也侵害了其他非携带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亵渎;随着医学的进步,新的检测会出现。
措施:明确入学,入职体检项目,制定指导价格。

人家就是不放过你,化悲痛为力量,群发邮件,一次最多40封……对了,告诉大家,邮件都能群发的,只要把所有的地址都复制到收件人中……才知道的。

[ 本帖最后由 希望群落 于 2009-10-15 18:27 编辑 ]
既然你乘上了这生命的短程列车,就应当更理解和珍视人生的价值,鼓起生活的勇气,善待自己善待他人,珍爱时光,在尽可能长的岁月中过高质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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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4
发表于 2009-10-15 18:16 |只看该作者
敬告各位战友,我的信借用了人权至上的“无法界定,设置门槛”的观点,为体检医院设置了,1,体检医院不得检测乙肝标志物2,门诊可以检测但要保护隐私,3,不提供书面报告,4,持主任医师证明,5,泄露就罚款。赔偿,取消资格,医院领导受牵连,5道门槛。由于不耽误他们挣钱,不影响其他人群的检测需求,卫生部接受的可能大,
我借用了614的细致手法,给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设置了“精神损害及失学、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金。”的威慑门槛。既然是多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为何不来个顺手捎带?
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各体检医疗机构禁止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来自于卫生部专家意见 我们直接用上不就是最高的门槛吗? 何必再舍近求远 ,http://news.sina.com.cn/c/2009-08-02/044318346196.shtml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0 1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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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17 |只看该作者
在对待乙肝的问题上,我真有些不明白。
乙肝和乙肝携带者 在 各个领域都有卡子。
问题是,公务员队伍和政府机关的乙肝和乙肝携带者 为什么不直接开除呢?公务员队伍和政府机关也有为数不少的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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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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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战斗胜利 于 2009-10-15 18:17 发表
在对待乙肝的问题上,我真有些不明白。
乙肝和乙肝携带者 在 各个领域都有卡子。
问题是,公务员队伍和政府机关的乙肝和乙肝携带者 为什么不直接开除呢?公务员队伍和政府机关也有为数不少的乙人。 ...

他们有特定的体检规则,但是一旦乙肝信息在福利体检中泄露,同样受歧视不提拔。受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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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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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8:32 |只看该作者
这一次可能是几个部门联动,我们就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基础上修改为卫生,人保,教育联合下发的《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如何? 只要加上罚则,效果应该是很好的。相信高层应该能接受。而目前战友们受到侵害,打官司不赢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拒聘,解聘。使就业促进法无法保护乙人。医院把乙肝信息交给用人单位,法院不认可是侵犯个人隐私,如果能解决这两个问题,能给我们今后打官司留下话语权,相信很快能制约医院和用人单位。请想一下,假如当初意见上有了这些条文,小鱼的官司是如何 进展。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15 18: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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