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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好消息!上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申领食品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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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上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申领食品健康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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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原文: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091014_501204.htm


上海市乙肝病毒携带者昨天起可以申领食品健康证,而新版健康证将在本月下旬制作完毕并统一颁发。昨天记者了解到,已经有很多市民前去办理食品健康证,专家称乙肝一般不靠饮食传播不用过分担心。新版食品健康证删除了原先需要体检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改为甲肝、戊肝的检查。
  记者昨天看到,一些健康证办理定点医院贴出了告示,称“因市卫监所制证网络在即日起至10月23日升级换接口,故发证日期延迟到本月26日后领取。”一些市民表示理解并且赞同,“新版《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减少了乙肝检查项目,费用也减少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会受到不公正的歧视和待遇,取消是应该的。”
  据悉,新版《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旧证的区别主要在于把原先需要体检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删除,改为甲肝、戊肝的检查。相关体检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获得食品健康证,但一旦检查出肝功能异常者,将会要求体检者加做甲肝、戊肝抗体检查,有问题就不发证。
  专家同时指出,乙肝是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应该分清楚。而从卫生角度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另外,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人表示,由于以前对从业人员包括乙肝禁忌等健康要求基本相同,本市的健康证同时涉及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和化妆品等四个领域从业人员,从昨天起,本市的食品从业人员单独使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而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统一使用新版从业人员健康证,两证不能相互通用,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今年6月1日,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实施,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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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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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25 |只看该作者
和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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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1 |只看该作者
另外,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人表示,由于以前对从业人员包括乙肝禁忌等健康要求基本相同,本市的健康证同时涉及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和化妆品等四个领域从业人员,从昨天起,本市的食品从业人员单独使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而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统一使用新版从业人员健康证,两证不能相互通用,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证不能相互通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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