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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读者陆军建言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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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陆军建言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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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原文: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091013_500869.htm

近日,中国人权网网收到读者陆军的来信,陆军建言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原文如下:

  关于卫生部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指导性意见”的建议信

  尊敬的卫生部:

  我是一个长期关注乙肝歧视问题的社会公益人士,也是我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们及公益工作同仁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一、卫生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 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

  邓海华还介绍:“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马上在乙肝携带者群体中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和拥护!

  我们认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形成的共识,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也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

  我们认为,卫生部有关司局依据专家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相信,卫生部所采取的这一举措,将成为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消除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关键之举!

  我们感到,在乙肝携带者人群和民间公益组织六年多来的不懈努力下,在新闻媒体、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央政府越来越高的重视下,“乙肝歧视”这个词将会很快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二、既有的对乙肝检测进行规范的文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漏洞。

  “乙肝歧视”问题,关乎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入手,禁止不必要的强制性乙肝筛查检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这种办法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 ,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 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这两个文件上述规定的执行状况却不理想。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22日 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仍有逾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39健康网2009年7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的乙肝携带者因乙肝的原因使就业受到影响。

  在上述卫生部和劳动部两个文件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体现出这两个文件在规范乙肝检测的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和漏洞:

  1,只重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对提供体检的医院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劳动就业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规定。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无良企业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文件中的“强行”一词就被无良企业钻了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例如,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体检单上,就设置了体检者“自愿检测乙肝抗原和抗体”的签名(如图),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规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阻遏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三、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既有的相关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加以避免;

  1,重点对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消除乙肝体检。

  2,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提供入职、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服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

  3,对于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要做出具体的隐私保护规定。

  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是可以不予禁止的,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应将体检结果密封之后交给劳动者本人,避免无关人员查看、传看和翻阅,单位也无权查看。

  4,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进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陆军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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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5:34 |只看该作者
先占位!!!!!!!!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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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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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6:17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及时向卫生部、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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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6:3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说的 非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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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6:37 |只看该作者
这位陆军很有水平和见地。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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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7:23 |只看该作者

感激陆大哥

很感谢陆大哥为我们做了这么多,真的想当面叫一声:哥哥,您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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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7: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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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7:42 |只看该作者
福利体检不禁止查两对半,这场革命只能说胜利了不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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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0:2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说得不错,福利体检这一块,一定要坚决的禁止检测两对半,否则是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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