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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患者告卫生局 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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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告卫生局 终审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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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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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0: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认为门诊部将体检报告递给公司泄露个人隐私请求卫生局查处不满回复
乙肝患者告卫生局 终审败诉
    体检查出李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门诊部将报告递送给公司,李某认为门诊部故意泄露个人隐私,请求卫生局查处。
    不满卫生局的回复,李某将卫生局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门诊部的行为没有不当,卫生局已依法履行职责,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2008年5月,李某所在公司与北京某门诊部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2008年度员工体检安排到该门诊部。
    5月8日,李某到门诊部进行统一体检,被检出HBsAg澳抗阳性,系乙肝病毒携带者。
    之后,门诊部按照协议约定将公司员工体检报告送交该公司。
    李某认为乙肝表面抗原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既然属于个人隐私,那么体检结果只能交给体检者本人。
    李某还认为,在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门诊部擅自将其隐私交给公司,已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2008年10月21日,李某向门诊部所在地区卫生局投诉,要求卫生局依照上述意见及法律规定对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进行查处。
    12月9日,卫生局根据检查结果向李某出具回复信,告知李某门诊部不存在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等内容。
    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卫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处理门诊部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违法,责令卫生局重新对门诊部泄露隐私的行为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李某参加的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统一体检,在体检前其应当知道体检项目,且没有相关规定禁止其在相应范围内自行选择体检项目。
    因此门诊部按照协议递交体检报告是普通履约行为,不属于故意泄露个人隐私。
    卫生局依法履行了对李某投诉事项的审查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文/通讯员 杨清惠
http://www.fawan.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3515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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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08 |只看该作者
透露隐私还有“非故意”说法。

既然是透露了隐私,不管“故意”还是其他,就是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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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20 |只看该作者
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能起诉卫生部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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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4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hne 于 2009-10-11 21:20 发表
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能起诉卫生部就是进步。

有道理 让他知道大家不是好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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