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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目前我们需要做的事情:给制定意见的部门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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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需要做的事情:给制定意见的部门提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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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


卫生部有关司局:我想应该就是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给制定指导意见的相关部门专家提出我们的意见,不能由着他们乱来呀,再出台个不痛不痒的指导意见;

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就是给他们政策法规司发邮件,打电话;
光在论坛里面讨论他们也看不到;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联系方式: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曾经征求过意见的卫生部邮箱::(只要让他们转交给相关负责同事就可)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10-12 2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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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0:21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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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22 |只看该作者
政策法规司联系方式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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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44 |只看该作者
以前政策法规司征集过意见的邮箱:(只要让转交给相关负责同事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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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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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2:50 |只看该作者
真好~正在查找这些邮箱~~ 马上就发
感谢各位做出努力的战友,一路有你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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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3:53 |只看该作者
俺已经全发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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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21: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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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21:1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由于不知道向谁发表我的意见,希望您能转交给相关负责的同事,我代表一亿乙肝携带者感谢您啦!
感谢你的大恩大德啦


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禁止乙肝检测,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单单禁止就业、入学中的乙肝检测,而现在表述是“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而事实上,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出台《意见》,规范了就业领域乙肝检测,但实施两年多来,乙肝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主要原因是什么?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个人授权自愿查乙肝和医院不以“就业体检”做体检套餐表述。
道理很简单,文件规定的是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而医院则不会管你是“就业体检”还是“个人体检”,即使是就业体检,让你在签个名就轻而易举地规避了卫生部的文件。又如,广州出台禁止招用工查乙肝后,很多医院将含乙肝的招工体检套餐更名为体检套餐A、B、C,这样完美地规避了卫生局文件!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就业促进法》为什么执行起来像一纸空文?
主要原因是:
企业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拒录,而是以其他借门口婉拒乙肝求职者!
同样道理,
医院不会以就业体检为由进行乙肝检测!而是以个人健康检查等理由来规避,这样任何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的法律都将成一纸空文!
因此,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医疗市场无法界定“就业体检”类别的情况下,就算是把“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都无法根治乙肝歧视。
唯一可行办法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可参考我之前撰写的提案——————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本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
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又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我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好的一个!

更多素材可以参照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display.php?fid=1004&page=1


万分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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