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23】就不许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致南师大校长的信
【我不能帮助所有的人,但是当生命当中偶然碰到一个需要帮助的人时,
你能给与帮助才是难能可贵的】
【快讯25】南师大保研受影响学生重获保研面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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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南京师范大学校长:
您好。
我是上海交通大学的一名学生,同时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近日,闻悉贵校不允许乙肝大三阳学生保研,很是诧异,因为我所在的上海交通大学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毫不歧视,我自己本身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上海交通大学也并未因此将我拒录。贵校的这种做法,既是不合理,又是违法的,应该尽快予以纠正,以免耽误乙肝学生保研。
一、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无依据
国家卫生部的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2006年9月2日)中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5 年12 月2 日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
因此,即使是携带乙肝病毒而与同学集体住宿,也不会对其他同学构成威胁,特别是其他同学还可以通过注射疫苗预防感染乙肝病毒。因此,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完全是不合理的,与医学常识相背离的。
二、不许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于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读于高等院校不受限制。
三、国家对“乙肝”就业无限制,拒录乙肝学生无必要
随着科学的进步,对乙肝的进一步了解,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诸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因此,再在受教育过程中拒录乙肝学生,已完全没有必要,也是和国家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方向相背离的。
卫生部于2007年2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中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7月20日颁布并且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也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卫生行业了。
既然国家对“乙肝”就业已无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考取公务员,可以从事各行各业甚至是食品行业,难道乙肝学生想在贵校拥有一个上学的机会都没有么?
四、应尽快对已错过保研面试的乙肝学生予以加试,让每个学生拥有平等受教育机会
如果说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那么受教育不公,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很多非己原因导致的一些弱势群体,本可通过受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待到进入社会之时,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连这些乙肝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待到他们进入社会,只会更加的弱势,于是,更大的歧视就产生了。不平等的教育只会让弱势的人更弱势,让遭歧视的人更遭歧视,于是,教育歧视会放大为社会的歧视。
作为教育机构,理应教人以正确知识,育人以遵纪守法,然而,贵校的做法不仅仅违背医学常识,甚至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实在是让人心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弱势群体,他们本可通过接受教育、学习技能来获得能力增长,也本应得到国家与社会更多的关心,因此,在教育方面,贵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加以保护而不是限制,更不是歧视。
您是校长,应该也是为人父母,必能理解孩子失学对父母的打击。如果因您的努力而让乙肝学生能予以保研,让乙肝歧视的现象不再发生,您仍然值得我们尊敬。也欢迎您到没有乙肝歧视的上海交通大学做客!
上海交通大学乙肝学生,雷闯
2009-10-9晚于交大寝室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09-10-10 12:35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