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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快讯22】何因乙肝不让保研,快帮帮南师大的孩子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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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22】何因乙肝不让保研,快帮帮南师大的孩子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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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快讯22】何因乙肝不让保研,快帮帮南师大的孩子们!

核心提示:值此本科大四保研之际,南京师范大学的几名学生因为乙肝而不能保研,其中一名孩子的父亲向我求助,而我身在上海,我所能做的只能是写下他们的故事,打电话,发邮件给南师大,多一人打电话,多一人发邮件,也就多一份希望。
详细内容:
在十月一日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的日子,我收到了一位叔叔发我的邮件,这位叔叔是南京师范大学一位品学兼优,可以保送本校研究生的父亲。然而,他的孩子在保研面试前被学校检出乙肝大三阳而被剥夺了保研的机会。叔叔给我说,他的孩子真的很优秀,可以保研的。
为了保险起见,我建议尽早回南京准备保送外校研究生材料。于是,叔叔举家在过完中秋的104日号便赶往南京,然而其他学校相关专业接受外推材料的时间已经截止。而国庆学校放假,叔叔一家人只有焦急的等在南京,期望109日上班能找到校长,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今天上午,叔叔到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反映情况,被告知分管校长及相关负责人会讨论乙肝学生不能保研之事。叔叔以为有转机,立即电话向我道喜,而我也觉得只要学校分管校长重视此事,肯定能解决。而就在今天下午,叔叔孩子所在的学员已经组织保研面试,叔叔的孩子却没能参加。
下午叔叔打电话给我,相关负责人已经碰头商量了,还是不能保研。从叔叔的语气中,我知道他很难过,很无奈,但是却没有任何放弃的意思。我则帮他联系了南京的公益人士,明天陪同他继续到南京师范大学反映情况。
晚上近十点,还在图书馆的时候,叔叔打来了电话,叔叔的第一句话就是“雷闯,为什么这个社会怎么黑暗,怎么不公平。”紧接着,从叔叔处得知,和他孩子一样因为乙肝不能保研的有好几个。然后,叔叔又给我讲了南京师范大学相关部门给他的回复,“即使是媒体曝光,打官司起诉,也无所谓”。甚至工作人员还举了个曾经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考公务员被拒,后来即使打官司打赢了,最后还是没有被录用的例子,意在说明即使打官司打赢了,你家的孩子还是不能保研。
听此,我很气愤,这些工作人员完全没有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 什么叫打赢了官司也不能保研。挂电话时,给叔叔说了句“我们不光是为一个人做这个事情,而是在为一个群体而努力。因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其实也是在维护别人的权利。
回寝室后,给叔叔发了份今年北京大学被曝光乙肝歧视,最后北大迫于舆论压力在09年的招生简章中删除歧视性条款的资料,好让叔叔明天带去。在邮件中写了句“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力即可。” 我不想放弃,远在南京的叔叔和阿姨肯定不想放弃。只是不知今晚,叔叔阿姨何以入睡?
我问叔叔,我可不可以在网上发帖反映此事让更多的人打电话发邮件给南京师大,叔叔同意了。因为他知道,如果不这样做,没有任何的机会;而只有这样,才有一线的希望。
多一个人打电话,多一个人发邮件,也就多一份希望,这既是一个父亲的希望,也是一个品学兼优孩子的希望。

【雷闯博客,关注南师大乙肝孩子的保研命运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雷闯等花万元在报纸登科普广告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0f38i.html


雷闯

2009-10-9

于交大寝室

南京师范大学各级部门电话、邮箱:
校长信箱:[email protected]
书记信箱:[email protected]
吴康宁(副校长兼研究生部主任)
电话:025-8589188183598108
Email[email protected]
傅康生(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
[email protected]
杨启翔(综合科科长,负责做好日常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电话:025-858916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我是雷闯,专职公益成立亿友公益,为战友权益倡导。
请考虑支持雷闯团队,捐款网址http://t.cn/R5DNK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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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6:31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所有的权力都是争取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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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8: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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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8:3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南京师范大学校长: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医生。近日,闻悉贵校不允许乙肝大三阳学生保研,很是诧异,贵校的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违法,应该尽快予以纠正,以免耽误乙肝学生保研。
一、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无依据
国家卫生部的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2006年9月2日)中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5 年12 月2 日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
因此,即使是携带乙肝病毒而与同学集体住宿,也不会对其他同学构成威胁,特别是其他同学还可以通过注射疫苗预防感染乙肝病毒。因此,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完全是不合理的,与医学常识相背离的。
二、不许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于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读于高等院校不受限制。
三、国家对“乙肝”就业无限制,拒录乙肝学生无必要
随着科学的进步,对乙肝的进一步了解,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诸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因此,再在受教育过程中拒录乙肝学生,已完全没有必要,也是和国家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方向相背离的。
卫生部于2007年2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中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7月20日颁布并且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也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卫生行业了。
既然国家对“乙肝”就业已无限制,甚至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难道乙肝学生想在贵校拥有一个上学的机会都没有么?
四、应尽快对已错过保研面试的乙肝学生予以加试,让每个学生拥有平等受教育机会
如果说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那么受教育不公,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很多非己原因导致的一些弱势群体,本可通过受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待到进入社会之时,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连这些乙肝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待到他们进入社会,只会更加的弱势,于是,更大的歧视就产生了。不平等的教育只会让弱势的人更弱势,让遭歧视的人更遭歧视,于是,教育歧视会放大为社会的歧视。
作为教育机构,理应教人以正确知识,育人以遵纪守法,然而,贵校的做法不仅仅违背医学常识,甚至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实在是让人心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弱势群体,他们本可通过接受教育、学习技能来获得能力增长,也本应得到国家与社会更多的关心,因此,在教育方面,贵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加以保护而不是限制,更不是歧视。
您是校长,应该也是为人父母,必能理解孩子失学对父母的打击。如果因您的努力而让乙肝学生能予以保研,让乙肝歧视的现象不再发生,您仍然值得我们尊敬。
               
一位普通的医生,一个拥有健康孩子的乙肝母亲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即心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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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8: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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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8:31 |只看该作者
在雷闯的投诉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感谢雷闯如此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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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8:3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cl19890527 于 2009-10-10 08:19 发表
垃圾大学都这样  稍微高级一点的大学就不一样


心情能理解,但抱怨与事无补,做些什么吧。
即心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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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9:2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南京师范大学校长:

您好。

我是合肥工业大学的一名学生,同时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近日,闻悉贵校不允许乙肝大三阳学生保研,很是诧异,因为我所在的合肥工业大学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毫不歧视,中国绝大多数高校亦无乙肝歧视现象。贵校的这种做法,既是不合理,又是违法的,应该尽快予以纠正,以免耽误乙肝学生保研。

一、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无依据

国家卫生部的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2006年9月2日)中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5 年12 月2 日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

因此,即使是携带乙肝病毒而与同学集体住宿,也不会对其他同学构成威胁,特别是其他同学还可以通过注射疫苗预防感染乙肝病毒。因此,不让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完全是不合理的,与医学常识相背离的。

二、不许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保研,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于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读于高等院校不受限制。

三、国家对“乙肝”就业无限制,拒录乙肝学生无必要

随着科学的进步,对乙肝的进一步了解,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诸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因此,再在受教育过程中拒录乙肝学生,已完全没有必要,也是和国家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方向相背离的。

卫生部于2007年2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中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7月20日颁布并且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也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卫生行业了。

既然国家对“乙肝”就业已无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考取公务员,可以从事各行各业甚至是食品行业,难道乙肝学生想在贵校拥有一个上学的机会都没有么?

四、应尽快对已错过保研面试的乙肝学生予以加试,让每个学生拥有平等受教育机会

如果说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那么受教育不公,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很多非己原因导致的一些弱势群体,本可通过受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待到进入社会之时,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连这些乙肝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待到他们进入社会,只会更加的弱势,于是,更大的歧视就产生了。不平等的教育只会让弱势的人更弱势,让遭歧视的人更遭歧视,于是,教育歧视会放大为社会的歧视。

作为教育机构,理应教人以正确知识,育人以遵纪守法,然而,贵校的做法不仅仅违背医学常识,甚至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实在是让人心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弱势群体,他们本可通过接受教育、学习技能来获得能力增长,也本应得到国家与社会更多的关心,因此,在教育方面,贵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加以保护而不是限制,更不是歧视。


作为中国最先进的高校,都带头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话,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法定权利怎能得到保护,怎能得到社会的理解与关爱?

您是校长,应该也是为人父母,必能理解孩子失学对父母的打击。如果因您的努力而让乙肝学生能予以保研,让乙肝歧视的现象不再发生,您就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伟大推动者!




合肥工业大学 乙肝大学生

周宗权


2009-10-10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本帖最后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10 09: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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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9:22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不要再冷漠旁观,修改下邮件内容后发送
注意不同领导换下称谓,或其他统称“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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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5891881、835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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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58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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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的信箱 我都发了 希望能够有效
大家加油啊 反歧视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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