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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的问题 问题类型: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尊敬的领导,您好,国家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按相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小三阳)都可以办理食品健康证,而且在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已经颁发了第一例的“大三阳”食品健康证,不知道广州能否依法办理呢?期待您的回复
咨询人:文先生 时间:2009-09-02 14:58:37
答复内容
文先生:
您好!您向我局局长信箱提出的咨询材料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宫,但是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于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我市健康证明的办理工作仍然按照以往的做法操作。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局将会及时作出调整。专此函复。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标题:消除‘乙肝歧视’清理“体检套餐” 问题类型:局长信箱-投诉/请求
局长:
您好!还是这个问题!
为什么从2007年开始政府就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到现在2009年09月`时间过去快两年了,为什么在广东省还是消除不了‘乙肝歧视’为什么在广州的医疗卫生单位、防疫站、还有用人单位等等,还是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今天打电话过去广州防疫站(中山三路)去询问关于‘乙肝人’现在现在能不能办到食品健康证,结果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郑小姐)说:小三阳可以办一个证明,但不是正常人的健康证,而大三阳一定不可以办理,之后我问她知不知政府从2007年出台到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就业促进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没想到她说这方面她没有接到上级(卫生局)的文件,所以按以前的方式去办理。
请问`局长,(乙肝人)哪时可以办到食品健康证?
难道广东省比不上浙江省的杭州市,难道《食品安全法》《就业促进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只针对杭州市的(乙肝人)才有用嘛?
希望局长能尽快给我答复。
咨询人:张在盛 时间:2009-09-04 18:48:21
答复内容
张先生:
您好!您向我局局长信箱提出的咨询材料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宫,但是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于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我市健康证明的办理工作仍然按照以往的做法操作。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局将会及时作出调整。专此函复。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标题: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想办理健康证 问题类型: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尊敬的领导,您好,国家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按相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小三阳)都可以办理食品健康证,而且在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已经颁发了第一例的“大三阳”食品健康证,不知道广州能否依法办理呢?期待您的回复
咨询人:黄展 时间:2009-09-05 17:53:44
答复内容
黄展:
您好!您向我局局长信箱提出的咨询材料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宫,但是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于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我市健康证明的办理工作仍然按照以往的做法操作。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局将会及时作出调整。专此函复。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标题:关于乙肝携带者的维权,你们不能学一下武汉么 问题类型: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关于乙肝携带者的维权,你们不能学一下武汉么?你们看一下今天的新闻,你们作为了么?
武汉食品行业健康体检不再查乙肝
作者: 李艳梅 发布时间: 2009-09-10 10:56:4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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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疾控部门获悉,下周起,我市食品行业健康体检执行国家新规定,只检查甲肝、戊肝。这意味着食品从业人员持续十多年的乙肝体检终结。
新近公布执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不包括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者。
此前,食品行业体检时乙肝必检,且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获此类健康证。
据介绍,我市目前相关准备就绪,从下周一开始将执行国家新法规。根据新法规,检查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
你们不认识字么?连国家法规都不懂,还说什么可以办个B证,不如给你办个C证,准许你入殡仪馆。
咨询人:刘生 时间:2009-09-10 20:39:39
答复内容
刘先生:
您好!您向我局局长信箱提出的咨询材料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宫,但是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于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我市健康证明的办理工作仍然按照以往的做法操作。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局将会及时作出调整。专此函复。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标题:乙肝者的心声 局长在干什么啊 问题类型: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为什么乙肝病毒携带不发健康证啊?还分什么A,B两种,你不如直接发个乙肝证给人家.新的食品法你不会不知道吧?送你一句名言----当管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买红薯.希望你不要给共产党抹黑啊!!!!!党和人民培养你,不是让你混日子的,要为老百姓办实事啊,
言语有点过重,希望局长大人能包容和理解.
一名乙人
咨询人:陈科 时间:2009-09-15 23: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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