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翡翠星工作组于2009年3月15日上午在绿城广场进行“315医疗广告法规知识宣传”活动,给广场附近市民发放“医疗广告管理法规宣传单”, 通过法规宣传结合当地“知名”的华山医院发布非法乙肝广告的案例来唤醒广大市民打击非法广告的意识,揭开非法广告的骗人面纱,还让它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下面为当时的传单内容(附件中也有),供参考: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通知摘要
(2003年1月15日)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下图为2009年2月22日晚7时左右,在郑州六套(商都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截屏,您能看出该广告内容是否非法么?
虚假医疗广告中的典型代表:乙肝虚假广告
一些不法游医、医院、药店、药品经销商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大量关于乙肝治疗的药品广告,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多以“科学、独特、先进”的药理机制及分子基因实验方法阐述其卓越的疗效,用以欺骗、误导,深受乙肝病痛折磨的患者,昧着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良心,诈骗经济本已非常困难的病人,误导肝炎病人的治疗,有的甚至造成病人死亡。
通过对形形色色的乙肝治疗骗人的陷阱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陷阱一:各种各样的基因疗法治疗乙肝。
乙型肝炎是由乙肝病毒免疫损伤肝脏细胞致病,目前还没有发现人类因某个基因缺陷而导致乙型肝炎,所以根本无需用外源基因修正代替人体基因。1990年至今,全世界用于基因治疗的临床病例(大部分是遗传性基因缺陷疾病)仅3278例,中国只有14例,用于肝炎基因治疗的方案及临床病例全世界均为零。
陷阱二:祖传秘方治乙肝。 医学上正式确认乙肝病毒是近30年来的事,布郎教授因发现乙肝表面抗原而于70年代初获诺贝尔医学奖,我们的老祖宗连乙肝病毒是什么都不知道,何来治乙肝的祖传秘方。
陷阱三:多种名贵中药经高科技研制出的最新特效药,可以把乙肝病毒从肝细胞中分离出来并彻底杀灭,永不复发。 乙型肝炎病毒属DNA病毒,目前世界上抗病毒的药物无法进入细胞核清除乙肝DNA基因模板。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公认的有确切抗乙肝病毒疗效的中药,而公认的最有效的药物是以拉米夫定为代表的核苷类药物和干扰素,可以明显的抑制乙肝病毒复制。
陷阱四:专治乙肝,包转阴,无效退款90%。 用几种不值几个钱的中草药打磨成粉,装进胶囊,冒充名贵特效中药以几千元一个疗程售出,几个疗程治疗下来,即使无效退款90%,也能净赚一笔。
陷阱五:用保健品冒充药品。 有些广告将保健品,甚至保健食品说成是治疗肝炎的神药。区分的办法是看一看药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是“准”字号,还是“健”字号。只有含“准”字批准文号的才是药物。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庄辉教授乙肝虚假广告提出批评,目前广告宣传治疗乙肝的方法千奇百怪,其中不少连中国最权威的专家都闻所未闻,提醒病人不要上当受骗。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慢性乙肝防治指南》规范乙肝检查与治疗是避免过度、盲目治疗的最有效的办法。但能够清楚描述其内容并按指南规范自己医疗行为的专业医生仅为二成二。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医学观察对象,指南不主张对其进行抗病毒治疗,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受了或正在接受这样或那样的治疗。实践证明,这种“集大成”式的治疗方法效果有限,不仅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可导致药物性肝损害。
若您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请收集证据,联系我们翡翠星志愿者,我们可无偿帮您举报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河南翡翠星志愿者工作组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133********
你也可直接投诉至辖区工商局或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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