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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致国务院的感谢信:关于《食安法条例》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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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务院的感谢信:关于《食安法条例》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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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致国务院的感谢信:关于《食安法条例》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乙肝病毒携带者致国务院的感谢信

尊敬的国务院:

    我们是一些不幸感染乙肝病毒的人士,值此国庆佳节及中秋佳节即将到来之际,谨致以节日的问候,并就国务院颁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对乙肝携带者在食品行业的从业限制而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国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人,由于国人对乙肝缺乏科学的认识,加之相关立法上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这些携带者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普遍受到歧视性的对待,正当权益遭到限制甚至剥夺,给众多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2005年1月有关部门调查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党和政府一向关注弱势群体的疾苦。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对乙肝携带者权益的立法保护力度,推出了多项惠及亿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善政良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就是这些善政良法中突出的一项。
    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很多人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诸多的法律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受教育权作了过度限制。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从业予以禁止,就是这样一个历史的错误。
    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
2005 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明确阐述:“HBV(注:乙肝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
    在医学界准确界定了乙肝的传播途径之后,国家的立法也随之作出了调整。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就意味着,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正式把“乙型肝炎”从“消化道传染病”中删除!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乙型肝炎”从“消化道传染病”中删除,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不仅仅使得近一亿乙肝携带者重新获得了在食品行业就业的权利,而且也将大大扭转国人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和歧视,转变国人认为乙肝容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传播的错误观念!
    这一善政良法的出台,是对党的执政理念的落实,是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举措,维护并保障了乙肝人群的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象征意义。尽管全面消除乙肝歧视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善政良法还需有更多配套措施来保障其贯彻落实,尽管许多部门和机关的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转变,但是我们看到了党和政府的关爱和帮助,我们乙肝携带者对自己的未来更加充满信心!
    值此国庆佳节及中秋佳节之际,我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谨代表个人,再次衷心感谢这一善政良法!我们相信和期望,伟大祖国更加富强,包括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福祉和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此致
敬礼

肝胆相照网站乙肝携带者网友
2009年9月30日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9-30 21: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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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13:28 |只看该作者
热烈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
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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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2:36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记者:

  最近纷纷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加工行业的要求,请问卫生部对此的态度是什么?

  邓海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对于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问题,我想强调的是,党和政府对乙肝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乙肝的流行与传播。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大力推行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策略,1992年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从今年起,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15岁以下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这将对进一步防止青少年感染乙肝病毒提供有效的保障。

  近年来,在加强乙肝防治工作和知识宣传的同时,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及刚才介绍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防治工作、关心乙肝患者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
http://news.sohu.com/20091010/n267253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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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3:23 |只看该作者
前段时间还是很悲观,觉得需要一些更激烈的方法去促进禁止二对半检查的解决。现在看来我错了。理性维权才是恰当的,政府还是在倾听我们的。但愿有好消息而不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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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01:08 |只看该作者
全力支持,希望早日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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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21 |只看该作者
感谢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感谢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为中心的当代领导人!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会更加热爱党,更加努力地为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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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15 |只看该作者
感谢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感谢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为中心的当代领导人还乙肝感染者一个明朗,自由的就业空间,我们会更加热爱党,更加努力地为党工作!努力为中国强盛付出每一滴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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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9:40 |只看该作者
希望早日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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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09:39 |只看该作者
对他们来说本应是份内的事,而且做得太迟了...现在我们还得感谢他们,这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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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2: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们这些战友的努力,终于结出丰硕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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