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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检验了,不给发证,还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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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了,不给发证,还有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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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不发证卫生部门不违法

  今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规定。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说,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杭州出现了“雷闯”。

  叶玉斌说,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但规定了“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的规定”。尽管条例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规定,但也没有规定相关部门必须怎么做,“卫生部门积极作为固然是好事,但他们不发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健康证也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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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6:33 |只看该作者
虽然条例说,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也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有关规定。而法律规定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并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属于被禁止的疾病。且条例已经设定了检查的范围: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检查也应在条例限定的范围内检查。如果在以此作为限制的的依据,明显不适合。而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乙肝擅自设定限制,本人认为其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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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7:54 |只看该作者

体检了,不给发证,就是违法!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我就是不希望战友们被一些无知的律师给忽悠了~   我们要继续奋战!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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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8:10 |只看该作者
“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的规定”。这句话能大过法吗?这句话只是卫生部的一句话,能大过温总理签过字的法律吗?这根本是站不住脚的,战友们,如果这样解释,我们就起诉。看是法大还是卫生部的一句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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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ogo521 于 2009-9-20 18:10 发表
“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的规定”。这句话能大过法吗?这句话只是卫生部的一句话,能大过温总理签过字的法律吗?这根本是站不住脚的,战友们,如果这样解释,我们就起诉。看是法大还是卫生部的一句话大。 ...

当初条例一出台就很担心这句含糊不清的话,果然利用它继续歧视,都是卫生部扰乱阵营。 不过给卫生部一个下台阶可以这样理解:卫生部已经出台政策了,各地按精神出台具体规定,老百姓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就是,比如新增检查甲肝戊肝,删减乙肝项目等等。卫生部也不敢说各地的规定可以违背国务院557号令精神,否则就是公然与我国法律法规作对,与温总理作对,与党和政府惠及百姓的英明政策作对。感觉那个律师以为大家都不懂法,想把一潭清水搅浑,然后继续他们的利益吞食,但他们忘了一点-----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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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9:31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按各地规定?中国还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难道各地可以分裂吗?各自为政吗?陈大人,我们都知道你这个人很那个,但是做事要适可而止,你不要逼人太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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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0:03 |只看该作者
别被这个所谓的律师忽悠!病毒性肝炎的分型,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安全法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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