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检查日报:传染病防治法:两次疫情突发促成立法和修法 ...
查看: 539|回复: 2
go

检查日报:传染病防治法:两次疫情突发促成立法和修法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现金
3198 元 
精华
23 
帖子
1088 
注册时间
2009-6-1 
最后登录
2017-10-6 
1
发表于 2009-9-19 1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2009年09月18日12:20  来源:《检察日报》
眼下,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9月7日,卫生部通报,目前中国内地31个省区市已全部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由于防控、治疗措施得当,没有发生一件因甲型H1N1流感所致的死亡病例。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的刘鑫教授对此表示:“在咱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中,经济水平不是很高,医疗资源不是十分充沛且分布不均,能够取得这样的防控效果,这与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有很大关系。”

  上海爆发甲肝促成立法

  “医院里来了很多病人,走廊里也加了床。有的人排队排到一半就晕倒了,没有力气排队,晕倒的就先抬进来,场面真的很可怕。”上海一名内科医生回想起1988年1月18日的情景记忆犹新。那天医院里一共来了34例有着类似症状的病人,他们大多伴有身体发热、呕吐、厌食、乏力、脸色发黄等症状。第二天,病人增至134例。其他医院也涌入大量此类病人。后来证实,他们患的是急性病毒性甲型肝炎,即甲肝。

  在随后短短一个月时间里,上海市区有30多万人传染上了甲肝,大部分是青壮年,其中11人死亡。一时间,人们“谈肝色变”,公共汽车站和公共食堂很少看到拥挤的情景,人们排队打饭或上车时会主动保持一定的距离,而更多的市民选择留在家里,尽量减少出行,少在餐馆吃饭,以避免感染细菌的机会。调查发现,这场甲肝大爆发是由于上海人生食被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所致。上海市政府紧急部署,开展防治甲肝的总动员。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介绍说,1988年我国还没有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所依靠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此外,还有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将六种检疫传染病改为四种的通知》、《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卫生部关于控制肠道传染病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

  王岳说,上海爆发甲肝后,我国应对急性传染病流行的立法缺陷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防控传染类疾病,在总结防治上海甲肝防控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成为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修法源于抗击“非典”

  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把《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推到了前台。

  通过反思“非典”事件,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条文提出了大量意见。315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指定国务院负责《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0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开始修订工作。

  “从表面上看,抗击‘非典’成为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推动因素,其实修订该法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王岳表示,《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爆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得比较充分。

  修订过程中,世界一些国家爆发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考虑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各国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类传染病管理,所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一同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原来的35种增至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修订后的法律内容增加一倍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条文从41条增加到80条,文字篇幅增加了一倍。刘鑫表示,这是因为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比较粗放,很多内容规定不具体,有的制度没有涉及。在总结抗击“非典”的基础上,传染病防控的一线部门确实感受到了这其中的不足,因而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大量增加。

  尤其突出的是,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吸收了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

  为了解决实践中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增加了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并规范了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者会依法受到惩处。新法还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施隔离,这使得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2004年4月,北京和安徽再现“非典”疫情。卫生部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认定这次“非典”疫情源于实验室内感染,是一起因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善,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技术人员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人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据此,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实验室的管理条款,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还凸显了立法之人文关怀。王岳介绍说,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立了“非歧视原则”

  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由于不了解,人们往往谈“艾”色变,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将艾滋病人与甲类传染病人规定在一起,要求隔离治疗。2004年修改时调整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对此,刘鑫说,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对艾滋病管理的放松,事实上并非如此。艾滋病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疾病,危害性大,但传播方式特殊,按照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方式未必见效。针对艾滋病的特殊情况,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专门强调了防控艾滋病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并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条例,这就为后来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也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非歧视原则”,即“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正是由于这条规定,新法颁布时,多家媒体发表报道,在标题里写道:“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王岳表示,“非歧视原则”的确立彰显了立法者以人为本的理念。
(责任编辑:李镭)

[ 本帖最后由 dream2011 于 2009-9-19 10:10 编辑 ]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1446 元 
精华
12 
帖子
8779 
注册时间
2009-5-1 
最后登录
2018-11-6 

风雨同舟

2
发表于 2009-9-19 12:47 |只看该作者
非典甲肝甲流和乙肝不是一回事。。。

Rank: 4

现金
307 元 
精华
帖子
268 
注册时间
2009-8-23 
最后登录
2010-2-28 
3
发表于 2009-9-20 11:56 |只看该作者
好像是对传染病防治法歌功颂德,呕心!好的一面支持,但误导方面呢,只字未提!!!!!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0 14:41 , Processed in 0.013728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