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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修正建议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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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修正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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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2:27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高水平!表达了1.2亿携带者及3亿他们亲人的心声,谢谢您!也许全国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就在重庆开先河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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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01: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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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5:14 |只看该作者
人权大哥,每次都站在战略制高点引导我们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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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5:22 |只看该作者
大家把人权大哥这个建议发到 公开征求邮箱:[email protected]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希望如“春天的希望”战友所说:也许全国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就在重庆开先河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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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5:34 |只看该作者

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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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7:3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彻底解决就业乙肝问题主要有两个办法:
第一、国家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法规。(注意,不能只禁止招用工乙肝检测,这样漏洞很大)
第二、国家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只要实施了乙肝检测即可认定为就业乙肝歧视,依法赔偿和严惩企业。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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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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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7:38 |只看该作者
支持人权兄。我已经对重庆的邮箱发了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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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8
发表于 2009-9-19 17:41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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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9
发表于 2009-9-19 18:35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发一次

建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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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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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6:36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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