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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真没想到,白剑峰记者居然把我的博客加为好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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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白剑峰记者居然把我的博客加为好友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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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09-9-17 21: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希望大家今后多写好文章,我都将转入我的博客,让更多有良知的记者看到.
http://blog.people.com.cn/blog/t ... html?site_id=3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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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1:51 |只看该作者
614老大,崇拜你,
我们要继续维权!!!!!!!!!

[ 本帖最后由 liwangdong 于 2009-9-17 2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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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2:06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发的贴里面的人民网文章不错,如下:
 乙肝歧视究竟从何而来?追根溯源,是错误的医学知识谬种流传,导致了公众的过度恐惧,而公众的过度恐惧又加剧了政策性歧视,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长期以来,即便是在医学界,很多专家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仍有错误认识。在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家庭医生丛书》中,仍可看到这样的表述: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实验资料研究证实,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也是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因此,乙肝历来被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但是,随着医学的进步,全球专家对乙肝的认识也在更新。2005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分会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乙肝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如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感染乙肝。可见,公众之所以谈“肝”色变,主要来自陈旧医学知识的误导。因此,要想颠覆一个流传多年的错误观念,绝非易事。

  医学界对乙肝的误读,直接导致了卫生部健康体检政策的偏颇。无论是入托、上学、就业、出国,乙肝“两对半”都是必检项目。这种政策导向既加剧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也影响了很多招生招工单位的录用标准,从而使乙肝歧视悲剧愈演愈烈。例如,有的“乙肝宝贝”无法上幼儿园,有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被强制退学,有的求职者被用人单位以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拒绝录用。在强大的社会偏见面前,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学求职中处处碰壁,痛苦不堪。

  社会对乙肝的恐惧和歧视,倒是给游医假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路”。多年来,关于治疗乙肝的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很多医疗骗子利用患者的急于求成的心理,宣称乙肝“大三阳”、“小三阳”快速转阴,从而赚得盆满钵满。事实上,不管“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也无明显症状,就无须治疗。因此,“五项指标全部转阴”既没有可能,也没有任何意义。

  在一个法治社会,保障每个公民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据最新统计,我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9300万,其中仅有20%为慢性乙肝患者。如此庞大的群体,几乎涉及千家万户。如果每个行业都排斥他们,难道要让他们到地球之外去工作?

为了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消除乙肝歧视的文件。例如,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不予录取的对象中,明确将“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排除在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当前,我国对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很不规范,甚至十分混乱,存在大量“不应检而滥检”的现象。其实,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不能从事少数特殊工作外,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因此,绝大多数行业和学校既不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限制,也无须进行乙肝标志物筛查。频繁检查乙肝指标,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乙肝的传播途径和艾滋病基本相同。那么,在常规体检中,既然艾滋病都不是必检项目,又何必非要查乙肝呢?

  事实上,正是一张张冰冷的体检表,让乙肝歧视得到了“普及”。而只要常规体检表上还有乙肝检测项目,社会对乙肝的偏见就不会削减。因此,要想消除乙肝歧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改革“体检表”入手。卫生部等部门应尽快修改1995年颁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过时文件,重新制定关于乙肝标志物检测的法规。例如,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和学校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扩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就学的受限范围。

  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在常规体检中应删除乙肝检测项目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利大于弊。希望有关政府部门以人为本,顺应民意,维护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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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2:12 |只看该作者
记者们要是有几个你这样的朋友,找新闻、写稿子就省心多了!
新药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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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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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2:1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ww9916 于 2009-9-17 22:06 发表
人权至上发的贴里面的人民网文章不错,如下:
 乙肝歧视究竟从何而来?追根溯源,是错误的医学知识谬种流传,导致了公众的过度恐惧,而公众的过度恐惧又加剧了政策性歧视,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长期以来,即便是在医学界,很多 ...

这就是白剑峰写的文章.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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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3:42 |只看该作者
这已不是白记者第一次维护我们的权益,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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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7:07 |只看该作者
争取白记者把我们的情况反映到高层,问题得以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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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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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7:27 |只看该作者
一个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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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0
发表于 2009-9-18 11:18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一篇,请614指教

消除乙肝歧视莫忘科普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一直以来,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如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与世界接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明确清晰的表述,终于给了1.2亿乙肝携带者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乙肝携带者同样的食品行业从业资格。这不能不说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打开国门迎接新事物取得的又一丰硕成果。这是科学性,公平性在法规中的具体表现。笔者以为,面对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们还要在反对乙肝歧视的问题上继续努力。有关部门要为多年来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使公众误以为乙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的后果进行消除。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相当部分公民的有关乙肝的常识都来自于肆虐多年的乙肝药品的广告及早期的知识陈旧书籍。他们往往凭借着一点点过时的“知识”,加上一些臆想,就理所当然的在自己的生活中进行了错误的乙肝预防、宣传。常见错误有以下几种:一,不知我国乙肝传播的主要方式是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在一些诸如“包括一起吃饭,生活当中只要皮肤黏膜有受到损害,那就有可能被感染。”的出现机率几乎为零的枝节问题上进行害人不利己的纠缠不休。二,在“保证健康和知情的权利”幌子下提出一些明显违背世界通行做法,明显违背我国有关法律的所谓的“强烈的权利诉求——保证健康和知情的权利”。以上错误的思维使他们视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顶级专家经过大量试验研究得出的结论为无物,使本人及无辜的受影响者陷入一个话语陷阱中而不能自拔。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张玲霞教授指出:“母婴间垂直传播是我国传播乙肝的主要方式 ”(乙肝防治必读)。曾经在美国CDC(疾控中心)工作10年之久,一直在我国推广乙肝疫苗和新生儿接种工作的“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雷博士给出的答案是:现在中国成人中有55%感染过乙肝,在这之中除3%是通过母婴传播途径传染的以外,剩下的52%严格来讲主要是血液传播,而血液传播中有80%是由不安全注射引起的。
世界卫生组织曾做过一项调查,感染过乙肝病毒的人中有35%的人在5岁以前就已经被感染了。而5岁以前的儿童有过输血和献血经历的人又非常稀少,因此,他们被感染的主要怀疑对象就是不安全注射。叶雷解释,这里所说的不安全注射指的就是与他人共用针具、使用未经过严格消毒的注射针具、使用一次性注射针具为多人注射和注射未遵守消毒操作规程等。( 新浪网转载:我国乙肝传播元凶调查:注射感染不容忽视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3日 13:23  北京科技报}。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认为,那种“保护1亿多人的隐私权会伤及10多亿人的知情权”的说法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周围人没有危害,所以不存在侵犯其他人知情权的问题。如果对其他人有危害当然不会这么做,比如非典病人,国家就会进行强制隔离。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的律师邵先生提到,假如和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共同进餐,而双方刚好又同时有牙龈出血或口腔溃疡,那是否有可能被感染?
“这就像是坐在办公室里被天花板砸到一样,是概率极低的事情。”对于这种担忧,贾继东回应说,随着乙肝疫苗接种率的不断提高,以及防护知识的普及,这样传染的概率就会变得更低。( 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2009年08月05日 17:00:19  )。笔者以为,如果仍然沿袭中国过去的做法,继续做世界上唯一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的国家将百害无一利。那样不但违反了世界通行做法,而且违背了法规的公平性,科学性。最可怕的是必将由此误导国民及有关部门把有限的精力,财力误投入到本不属于乙肝传播主渠道的“饮食上”,而忽略了本应大力投入的传播的主要渠道,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就肯定贻害无穷。我们的东瀛邻居-日本多年来没有强行对国民检测乙肝标致物,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加强国民教育,一心一意搞好乙肝传播的阻断,他们取得的降低乙肝携带者比率的杰出成果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我们对国民该如何进行乙肝知识的科普教育难道不值得有关部门深思吗?
                                                              大别山林
                                                                   2009年9月14日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9-18 1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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