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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太极神功果然了得!或者叫 "COPY AND PASTE” 神功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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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神功果然了得!或者叫 "COPY AND PASTE” 神功更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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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接收信箱: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咨询标题: 请问贵局这样的文件有意义吗?!
类  型: 投诉
咨询内容: “改革先锋的特区的”卫生局有关领导:





您们好!





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两部委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http://www.gov.cn/gzdt/2007-05/31/content_631578.htm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先看看上海市卫生局是怎么理解和执行该文件精神的: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再看看咱们“特区”卫生局的“杰作”: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权利
抄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youyushui 于 2009-9-18 0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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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28 |只看该作者
一句征得"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可检测乙肝两对半,让两部委的通知文件精神荡然无存,深圳卫生局出台的这个通知也变得毫无意义,成为一纸空文!无形中更是变相助长不良企业和社会上的乙肝歧视! 真是佩服这样极度自相矛盾的通知都可以出于自诩先进特区的卫生局!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作秀文章?!!!当时卫生部一个郝副局长在网(敏感词)谈时,直言这样的规定是对两部委意见精神的违背!:





       [网友 携带者]在两部的《意见》出台以后,地方上执行不力,深圳和广州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不过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其实这明显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因为企业一定都会授权医院检查两对半的!而医院就把责任都推到了企业一方。这里的问题在于,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吗?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能采取果断的措施禁止两对半的检查,在需要检验两对半的行业,国家统一授权检查,而不应让企业有权力授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歧视的问题!  [2007-07-13 15:59:56]     
              
                 
        [郝阳]按照这位网友说的,如果企业要授权,我想这个前提就不对了,就违反了两部的文件精神了。 [2007-07-13 16:00:57]     
      



http://www.gov.cn/zxft/ft35/wzzxgd.htm








两年时间一下子过去了,深圳的歧视还是如此凶猛!一次次的被拒绝就业,一次次的感受一纸空文,请问贵局尽到了责任?特区的卫生局就是如此的形象?作为安身立命的就业权一次次的被剥夺,有关方面的一次次的行政不作为,让这个通知文件一次次的成为一纸空文!因乙肝歧视,无法就业,报家都无门!更遑论报社会报国!!!





深圳卫生局什么时候才能依法行政?真心为人民群众办事呢?如今在为乙肝携带者办理健康证时又在打太极,百般保守,

杭州,合肥,泰州,重庆,太原.....等等陆续解禁,难道等卫生厅一个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还大过经温总理亲自签署生效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改革先锋的深圳就是这样的形象?!



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回归人性,尊重国际惯例,不谈任何意识形态的政治话题,单就医学科学水平来说,港澳台,欧美,日韩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水平不比大陆低,它们从来没有强制入职检测乙肝两对半,更不会以此为理由残酷的剥夺这些人安身立命的就业权和发展的教育权!构建和谐,民族复兴,需要构建人文关怀,平等,公平,民主,人权等核心价值观,社会要进步,国家要富强,观念一定要革新!!!





牢骚归牢骚,质问归质问,炮轰归炮轰,生活还要继续,推动社会进步,还是要靠您我一起努力--无论您是高高在上的官,还是像我这样卑微的一介小民!








祝您:



身体健康

工作愉快

合家幸福





回复内容: 来信收悉,我委对你反映的问题正在研处中。

回复单位: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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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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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7:39 |只看该作者
取消非医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是最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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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8:35 |只看该作者
甚至得政策太恶心了!

征得体检单位授权就可以查一个么?!这种文件还抄给劳动局,无耻也不嫌丢脸。

多项法律严禁查乙肝,卫生局是不是打酱油的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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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9: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奔跑者 于 2009-9-18 08:35 发表
甚至得政策太恶心了!

征得体检单位授权就可以查一个么?!这种文件还抄给劳动局,无耻也不嫌丢脸。

多项法律严禁查乙肝,卫生局是不是打酱油的 ...



确实是很恶心的!企业授权不但让这个通知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变相助长怂恿不良企业主动去查! 说得好听是执行两部委精神,实质行政乱作为!

不出这个通知还好,出了,还让不良企业振振有词:卫生局说我们可以授权!你吹咩!(普通话你管得着吗?!)拒绝你没商量!

够恶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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