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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拟规定传染病携带者遭拒绝录用可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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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规定传染病携带者遭拒绝录用可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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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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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金蓉)我市拟立法对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群体的就业权进行保护。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用工条件不得拒录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最常见的病原携带者为乙肝携带者,据悉,病原携带者一般不具备传染性,但大多数用人单位仍不愿意录用此类员工。
  去年,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该报告显示,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
  我市拟立法保证病原携带者这个群体的就业权。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为由拒录求职者。
  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因以上任何一条原因,拒录求职者,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须发见习补助
  见习期内白打工的现象将有可能被禁止。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接受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无就业经历的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补助。
  据悉,见习补助并非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岗位先安排就业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将有可能被优先安排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应该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昨日表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公益性岗位,都应该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公益性岗位还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以及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街道(乡镇)、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三峡库区移民;城镇残疾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7/024318665745.shtml
征询意见地址: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请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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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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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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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09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就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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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24 |只看该作者
重庆真的是一个开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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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0:22 |只看该作者
还要看怎么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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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锄草勋章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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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1:04 |只看该作者
重庆人, 有袍哥江湖文化之根基, 好打抱不平!
回首过去,中国10大元帅, 重庆就有两个(刘帅和聂帅),小平家离重庆也很近。
看今朝, 有闯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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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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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1:18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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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1: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 这位热心的记者!

要维权,必须多联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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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1:42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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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2:18 |只看该作者
重庆现在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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