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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难产"的原因分析
1.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个规定不严,当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己决定,你发也可以,不发也可以.
2.红头文件大于条例法规,没有红头文件条例没有用.
因此关键还是卫生部,只要卫生部不发红头文件,别想全国解放.
入所入职歧视原因分析:
1.<就业促进法>规定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谁来执法,没有见过,处罚太轻,1000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无足轻重,如果罚款10万-100万,或者是依据查体人数,每查一人罚1000元,那企业就没那么大胆了.
2.医院的利益驱使.
查体项目越多当然收入越高,因此当然要查了,还有一些个人利益就不说了.
卫生部和人保部没有明确规定入职入所禁止检查乙肝标志物,因此医院可以肆无忌惮的检查起诉是没有用了.
3.治疗肝炎的虚假广告,危言耸听,加大人们的心理恐惧.居然有些所谓的"专家"指出乙肝是遗传性传播和食物传播,这种人真是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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