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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拟给全国各卫生厅厅长写信,请求帮助(急、急、急、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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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给全国各卫生厅厅长写信,请求帮助(急、急、急、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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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自由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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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是贵州省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现在准备向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厅(局)长写信,建议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

信已拟好,信件我将以快递的方式发出!我现在需要各个卫生厅的厅长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请各位帮助提供!!拜托各位了!!


如果您愿意参与进来,也可以按照下面信件的大体内容写一封的!!呵呵,谢谢您啦!!



厅(局)长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时也是“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的当事人。今天执笔给您写信,期望作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您能够更多地关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督促卫生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平等的生存环境!
      最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比比皆是,甚至于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也出现了乙肝歧视事件,根本问题就出在各种名目繁多的体格检查形式上。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但是入学、就业等各种常规体检中总也拉不下检查乙肝标志物,这本身与国家提倡的消除乙肝歧视相违背,任何场合都要检查乙肝的做法,本身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如今仍存在的各类乙肝歧视现象深感痛心和失望。
      如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着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港澳地区,甚至是携带者比例更高的台湾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杜绝了乙肝歧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如今盛行的乙肝歧视现象。“既然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不会在工作场合传播,就不应该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以保护他们的隐私来切断乙肝歧视的途径”的观点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体现着公平性、科学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的禁止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呼声日渐强烈。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获取食品行业健康证,浙江杭州、安徽合肥和重庆等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成功领取食品行业健康证,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今天,各级医疗机构在就业、入学等常规体检中仍然提供乙肝标志物项目的检测实无必要。
      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我们期望能够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求学、就业的基本权利!我们认为如今越演越烈的乙肝歧视现象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是分不开的,期望卫生厅能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我们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
      我代表我国的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恳求作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您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这个特殊群体,谢谢您了!谢谢您为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做出的努力!谢谢您给予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此致
敬礼

“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小齐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 本帖最后由 liaoqi12345 于 2009-9-14 12: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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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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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15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的:
厅 长 杨新建,男
电话:0311-85989767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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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16 |只看该作者
好,严重支持
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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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24 |只看该作者
取消标志物和DNA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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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43 |只看该作者
江西省卫生厅
省府大院西二路6号    330046
厅长:李利
来源:
http://dev.jxnews.com.cn/dev06/nanchang/view.php?pid=188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157834/165309/index.html (各省卫生厅长)
未验证过,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9-14 1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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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53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卫生厅
焦  红 省卫生厅厅长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5号 邮编:430071
联系电话: 027-87823981 027-87824784
来源:http://www.hbw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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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2:00 |只看该作者
辽宁省卫生厅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邮编110005
厅长:姜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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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2:10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卫生局
局长 徐建光
单位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77号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监督处)62893278
网址:http://www.smhb.gov.cn/website/index.html
感谢各位做出努力的战友,一路有你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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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2:44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卫生厅

厅长:姚志彬
[地址]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省卫生厅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 510060
020-8382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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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3:26 |只看该作者
顶——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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