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淄博市博山区法院立案庭在立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淄博市博山区司法局局长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院长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监察室:
我叫口口口,是一名刚刚毕业的研究生,在我与金晶(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博山区医院共同侵权纠纷一案的立案过程中,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致使该案时至现在仍未立案。
我的代理律师第一次从济南辗转到达博山区法院立案时,立案庭一男性青年(科长)以三被告侵权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后我的代理人找到立案庭张萍庭长,张厅长说此案应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我代理人说此案是侵权诉讼,而非劳动争议,且原被告只是签订了录用协议,而非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且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权,无疑可做共同被告。为说服张厅长,我代理律师搜集了几个类似案例供其参考。张厅长遂不再质疑,但坚持要先让被告看一下诉状,看被告是否打算和解再行立案,我代理律师请求先行立案,如原被告双方以后达成和解意向再撤诉。张厅长拒绝我代理律师意见,言被告在淄博势力很强,其法定代表人是全国人大代表,对法院可施加影响。我代理律师遂将起诉资料留给张厅长。
几天之后,我代理律师再次前往博山区法院,在张庭长主持下,我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代理律师商谈能否和解,因对方所给6000元赔偿数额与同类案件赔偿额差距甚大,也远离我的预期,我代理律师征询我意见,问我是否接受,我当即拒绝。我代理律师遂告知对方,我们要起诉。
张厅长遂在我诉状附上“准予立案”的字条,我代理律师再次走进立案庭,立案法官核算案件受理费,竟高达1571元。我代理律师惊诧,在济南代理过的类似案件,受理费不过500元,诉讼标的额并没增加,何以差距如此之大。遂询问核算法官计算依据,那位女士指了指墙壁上案件受理费公告。原来核算法官是以财产纠纷来核算受理费的,并且每一项诉讼请求还要收取50—100元。我代理律师指出该案属侵犯名誉权案件,按照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对照该规定: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只需交纳100至500元案件受理费,而8850元误工损失应缴纳88元,如果误工损失按财产案件计算,因不超过1万,只需50元。合计最高也不应超过588元。
针对不合理收费,我代理律师找到立案科科长和张萍庭长,对不合理收费进行质疑,其科长态度很蛮横,张厅长则说淄博两级法院都是如此收费,不可能为我一个人而改变。
我代理律师随身没带这么多现金,因没有现场缴费,立案庭竟然不予立案,我代理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款。但立案法庭工作人员竟说不现场交款就不立案,还说这是规定。并且饶有趣味的是,其立案审核、核算、收费竟都由一个人完成,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不得已,我代理律师第三次前去立案。结果立案庭工作人员说需要庭长签字,我代理律师说诉状上已经附了张厅长的签字,怎么几天不见还需要签字。该人员说你再找庭长去吧,我不知道。不得已我代理律师又找到张厅长,结果更出人意料,张厅长说她刚刚查到第一被告金晶(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不在博山区,所以不能在博山区立案,我代理人指出即便第一被告注册地不在博山区,但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却是在博山区无疑,按照民诉法规定,我可以选择博山区起诉。张厅长则顾左右而言他,说在淄博市立案对我的代理律师也方便,并且说即便在博山区立案,也会去下面的派出法庭,而不会在博山区法院。我代理律师说尽管派出法庭有专门刁难的意思,但我们也能接受,张厅长仍然拒绝。我代理律师要求其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张厅长拒绝。并直言山东省所有法院都不会出具这种裁定,你作为一个律师,应该知道,然后说中国非西方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是受党的领导,很多土地纠纷,根本就不会立案,想必你也知道。我代理律师无言,只得怅然而归。
从整个立案过程看,博山区法院立案庭至少存在如下严重违规行为:
第一, 把调解当成立案的前置程序。
第二, 案件受理费不合理,在我代理律师指出其错误后拒绝改正。
第三, 违法不予立案,剥夺原告诉讼权益:案件立案地的选择权。
第四, 其立案科科长态度蛮横,与党和政府倡导的司法文明背道而驰。
希望贵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并纠正其错误,维护中国的司法形象。我将时刻关注处理结果,保留在媒体曝光的权利。
此致
敬礼
2009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