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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当和尚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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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和尚体检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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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十年前,我因为这个乙肝的帽子从考上公务员的兴奋中被无情的打入地狱,销声匿迹,躲躲藏藏,十年后我又研究生毕业,可进任何单位都要体检,我讨厌两对半,自从知道自己染上了,每次体检对我都是一种折磨,努力地让自己毕了业,眼看就要进入高校当老师,可当看到读到乙肝在座的将要成为同事的幸福者们的灿烂,我选择了逃避第二天的体检,逃离了我用知识能力得来的成绩第一,如今我不知该怎么办,很想找个寺庙了此一生,可当和尚需要体检吗,如果需要,这个愿望恐怕我也无法实现了,我逃避有这个项目的东西,我不知能逃到哪里,也许我选择直面,可我没有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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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1 |只看该作者
逃避!!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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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2 |只看该作者
十年前公务员的阴影,而我随后由于属于有派遣证的原因(不用体检)当了中学教师,成了学生爱戴的对象,说真的,我的学生们一直以我的知识能力和贴心而对我很尊重,可我骨子里就是感觉像是欺骗他们一样,所以我选择了考研希望逃离中学进入大学,可我现在大学也逃了,我不知还能干什么,至今单身的我没勇气找个女朋友,很多人说我傲,可谁知我的痛楚与自卑,大学我就是教育专业,今天我又回到中学可编制没有了,只能当个代课老师,而想从新入编,又必须体检,我好担心,感觉自己太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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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6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个北大生科院的同学,也是不幸中的一员,多年来也是风雨飘摇,极力逃避,真得后悔上学这条路,做一个无知者有时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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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7 |只看该作者
当和尚也要体检,依法抗争是唯一选择

[ 本帖最后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12 2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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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09 |只看该作者
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合格的,所以单位只要检查两对半指标就是违法,现在留给我们的空间已经很小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这些文件如果用于依法起诉就有用,不起诉就没有用,指望这些文件自动生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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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10 |只看该作者
是有智慧的人,就要用智取.
男人,还不如长沙的杜真女士?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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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11 |只看该作者
坚强一点,我几次因为这个被拒绝录用都很平静的接受了。未来的路大家还要一起努力,争取早日推动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 本帖最后由 shipuhehe 于 2009-9-12 2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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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老大,你太消极了

不如把自己老家的房子改造下,挂个某某庙的牌子,自己当方丈吧!!!宗教管理局的人上门来取缔,你就跟他拼命,进监狱总部会因为这个被拒绝吧???

还是要努力维权
只要你启动反歧视起诉,把帐号发给我,我就愿意捐款支持,最小额度100元 除非我哪一天一无所有了,否则我一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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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22: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hipuhehe 于 2009-9-12 22:11 发表
坚强一点,我几次因为这个被拒绝录用都很平静的接受了。未来的路大家还要一起努力,争取早日推动取消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每次都平静地接受,大家都象你这样,一辈子被拒绝
只要你启动反歧视起诉,把帐号发给我,我就愿意捐款支持,最小额度100元 除非我哪一天一无所有了,否则我一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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