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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新出版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三条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6 16:39     标题: 最新出版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三条解释

最近搞不明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什么意思,尤其是“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今天去新华书店去看看书。这本书是最近出的: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656384

其中有几段是这样写的。
释义:

[attach]116546[/attach]
[attach]116571[/attach]

案例分析: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9-6 17:00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6 16:53

案例分析:
[attach]116567[/attach]
[attach]116568[/attach]
[attach]116569[/attach]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9-6 17:01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6 17:12

觉得很失望,法律的理解也可以这样理解! 案例中压根没提条例的事情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9-6 17:15

最近出的,也可能很早就编好了。在中国大陆,对乙肝的无知的人还很多。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9-6 17:15

大家都来投诉该书的出版者!!!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6 17:17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9-6 17:15 发表
大家都来投诉该书的出版者!!!

关于条例的释义就这一本,剩下的食品安全法的释义全部解释的是乙肝不能从事食品行业
作者: 614    时间: 2009-9-6 17:18

主编是: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

可以把此事向工商总局反映或直接写信给王学政.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9-6 17:19

这些书早就过时了!估计是条例征求意见前就编好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9-6 17:20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6 17:35

很明显的避开了实施条例对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表述的理解规定。。
作者: 金色希望    时间: 2009-9-6 18:00

如果要掀起又一轮的维权及科普高潮,战友们我们起诉这个出版社和主编!!!

我愿意捐个人的一点微薄之力。
作者: 要做妈妈    时间: 2009-9-6 20:07

原帖由 金色希望 于 2009-9-6 18:00 发表
如果要掀起又一轮的维权及科普高潮,战友们我们起诉这个出版社和主编!!!

我愿意捐个人的一点微薄之力。


我也愿意捐点绵薄之力!!!!
维权离不开大家的捐助!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6 20:42

当《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刚出台时我看到第二款的规定就绝的立法者还是给各省卫生部门留有余地。把具体的操作行为推给了各省卫生厅。怕就是怕到时候反对的意见太大。。所以号召各省战友给自己所在地的省卫生厅写信打电话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9-6 20:45

所以铁马大哥起诉武汉市卫生局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成功杀一儆百,就算失败了也是让各地卫生局有所顾忌。。。。。。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6 22:09

原帖由 要做妈妈 于 2009-9-6 20:07 发表


我也愿意捐点绵薄之力!!!!
维权离不开大家的捐助!

没用,我看了至少5本释义,都这样描述,我都晕了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9-6 22:23

都是相互拷贝吧。。。。
作者: 我不是你    时间: 2009-9-6 22:43

原帖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9-6 20:45 发表
所以铁马大哥起诉武汉市卫生局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成功杀一儆百,就算失败了也是让各地卫生局有所顾忌。。。。。。

同意,愿意捐款表示支持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7 09:06

草,2009年8月,第一次印刷,草,赶紧想办法。
作者: jangle    时间: 2009-9-7 14:02

对于违法不予办理健康证的行为,可以投诉,可以申诉,可以要求行政复议,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救济的途径很多。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7 14:16

该释义应该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而编写的,7月24日条例公布前是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明确的,编著者应该都是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
当初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删除,就印证了当局对开禁乙肝从业是持保留态度,但《食品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后,要求明确细分病毒性肝炎的呼声很大,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也说到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也许中央领导给法制办和卫生部一定的压力,最终公布的《食品实施条例》才得以细分病毒性肝炎条款。
看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释义——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食品实施条例出台前我曾发表的帖子——(可见今天能扭转乾坤来之不易!)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14022
噩耗!《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
刚刚去图书城查阅了好几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结果也印证了我当初的预料。
从这些条文释义基本可以断定官方是不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的。
这些图书中大体有三个版本:
第一种版本:条文释义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解释。(出版社是二线出版社)

第二种版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务院法制办人员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案例应用版”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员工作。其说明也指出:甲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是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播,乙肝不会通过饮食、呼吸传播,社会群众认为乙肝通过食物传播是误解。但是立法者还是持保守的态度,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员工作。(大体的描述意思)

第三种版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主任李援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适用”明确指出乙肝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其说明中大体意思:《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的基础上加了“甲型”两字,乙肝患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但意见征询的时候引起了较的的争议,一方面认为该条款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有利于清除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另一方面,有专家认为乙肝也有很强的传染性,让乙肝患者从业会导致乙肝携带者数量剧增。经过立法机关的慎重研究,最终选择了沿用原《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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