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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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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很讨厌的百度知道,请问谁能修改

添加到搜藏已解决

有乙肝能做厨师吗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3-31 12:53
做厨师有一阵子了,检察出有乙肝,不过我的老大他说帮我搞个假的可以过关。不知道大家的意见呢? 做不做呢~!

提问者: 69281253 -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不能,由于乙肝是传染很强的病,所以有严格限制,为什么厨师要办健康证,主要检查的就是乙肝为主的==传染病,一年一次检查。
搞个假的的确可以蒙混过关,防疫=部门来检查不可能把每个厨师拉去检查,就是看下证,甚至就检查个别人员的证。
至于如何抉择要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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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1:41 |只看该作者
我无论怎么评论,百度都不登上去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可以做厨师。附: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评论者: xgm_09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 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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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1:44 |只看该作者
向楼主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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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1:46 |只看该作者
重新提问相关问题,找战友回答!
搜索结果时间靠后优先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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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2:01 |只看该作者
附录百度的联系方式:
http://home.baidu.com/contact.html

日常联系
理想办公区:
地 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邮 编:100080
电 话:(010)82621188
传 真:(010)82607007 82607008 普天办公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北二街6号普天大厦7、8、9、10层
邮编:100080
电话:(010)82602288
传真:(010)62684609 62684610

第三极办公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北四环西路66号 第三极办公楼8层
邮 编:100080
电 话:(010)82602112
传 真:(010)82603581 上地办公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信威通信大厦百度公司
邮编:100094
电话:(010)62988933
传真:(010)82826779

不良信息投诉:[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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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刘 娟  [email protected]
市场合作:张丽媛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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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合作:贝晓超  [email protected]



业务联系
百度推广服务热线:(010) 82618800 (9:00--17:30)

百度无线&直通车: [email protected]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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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2:01 |只看该作者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40878

利用网络搜索科普,我给百度的信!!!
花了一个晚上来写这封信。网络搜索很重要,现在是关键时刻,那么多人都在就爱关注乙肝问题,但很多网络上有关乙肝传播途径表述一直不正确。如果大家被不正确的知识误导了,对我们非常不利!写了一个晚上,大家也帮我发发邮件吧。

尊敬的百度负责人:
      您好!我现在向您放映百度搜索中的一些不良信息情况!国家总理温家宝七月二十日签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的一重大修改是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详情请见光明网,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tent_11764869_3.htm
http://www.gmw.cn/content/2009-07/28/content_955023.htm

世卫组织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在《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关于乙肝的传染性已经明确:接吻、共餐、蚊虫叮咬等无传染危险”。
在《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中给出的乙肝传播途径原文表述如下:

“乙、丙型肝炎主要是血传的,其次是人体的某些体液传播的。

A )输血,血制品;输入未经正规检测的血液及非正规生产的血浆、血球、球蛋白、白蛋白、凝血因子等,是可以引起输血,输血制品后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

B)不洁的介入性医疗器械的刺伤,如注射器针头,不消毒连续多人使用,农村地区常发生。采血针、针灸针不消毒连续使用,内窥镜如结肠镜不消毒连续多人使用,都可以使多人的血液通过新的创口进行交换造成新的传播,新的感染。

C)乙型肝炎病毒母婴围产期传播:这个传播和血有直接关系,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妇尤其是e抗原阳性的孕妇,在分娩的过程中很容易把乙肝病毒传给新生婴儿。

什么叫围产期呢?怀孕满7个月到分娩后3个星期这期间就叫围产期,这时期孕产妇的乙肝病毒感染了胎儿或新生婴儿,叫围产期传播。围产期传播主要发生在分娩过程中,在HBSAg, HBeAg双阳性的孕产妇,围产期传播率为80-90%。但因为双阳性孕产妇在表面抗原阳性母亲中所占比例只有30%,按我国每100名孕妇中平均有8个表面抗原阳性产妇,8×0.3=2.4(2.4个双阳性的产妇)。按双阳性产妇围产期传播率为90%计算,2.4×0.9=2.16也就是说围产期母婴传播率大约为2.16个/100名产妇,这2.16人中,包括宫内传播,乙型肝炎的最长潜伏期是6个月,所以围产期传播的计算按新生儿满7月龄的HBsAg阳性率为宜,围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一部分,7月龄以后婴儿的HBsAg应为生活中的母婴传播不可混为一谈,丙型肝炎围产期传播不严重。

D)性传播包括男、男,男、女性行为。男性行为最为恶劣,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精液中有乙肝病毒,阴道分泌物中有乙肝病毒,性交过程中很容易造成生殖粘膜破损病毒乘机进入造成感染,肛膜薄不是性交的正常管道,极易受伤。极易受感染,应提倡使用避孕套。这种传播属于体液加血液。

E)静脉吸毒者,常常一只注射器大家轮流注射,血液交换,最容易感染乙、丙型肝炎,尤其是丙型肝炎传播在静脉吸毒者中最为严重。

F)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明确可知,乙肝病毒为血液传染病,非消化道传染病,不会通过共餐等传播。
但是在百度中输入“乙肝传染途径”或“乙肝传染方式”中搜索时,一般会指示到百度知道中。百度知道中的一些回答仍然有共餐会传染这样的不正回答。
特别是百度知道下面这个这个不正确的回答答案
请见“生活密切接触传播 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长期密切接触,唾液、尿液、血液、胆汁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其中口对口传染可能是最重要方式。因为急慢性肝炎及病毒携带者的唾液中都能检查到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请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91632.html,该错误回答现在被各个网络转载,影响极其不好。该回答不科学,且很容易造成乙肝歧视。
    乙肝不是消化到传染病,已经在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中体现出来。既然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当然接吻也不会传播乙肝。请百度公司现在百度知道中有关乙肝不正确的回答方式更改。期望百度不要辜负1.3亿携带者的厚望!
                                                                                   千万万万个乙肝携带者维权人士敬上


我们推荐使用百度百科中的科学解释,有关乙肝传播途径正确答案如下:


“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传播、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的危险性明显增高。血液传播多发生在80年代由于我国的卫生条件差,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献血没有检查hbsag造成的。我国1.2亿乙肝携带者中大概有三分之一是在80年代由于输血导致的乙肝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而且大量事实表明夫妻中一方携带、另一方多年后也并没有感染HBV。接吻已经表明不会传染。《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号国务院通过温总理签字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只有甲肝和戊肝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乙肝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特别注意: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中只有甲肝和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同桌吃饭,接吻等并不会造成乙肝传播。所以现在大众对乙肝的恐惧和歧视是不科学的。同时日本、美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在入职、入学等常规体检中也没有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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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2:02 |只看该作者
请问各位战友,我昨天没有领到健康证,怎么办,我们这里是四川的一个小县城,没有大的新闻媒体,我也没象第一和第二证一样去街上举牌,各位战友帮我出谋划策,四川的战友加我,给我留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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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5:36 |只看该作者
需要注册才能回答!需要注册才能回答!
此问题,我也一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52720
要尊重科学,否则就是心理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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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6:19 |只看该作者
组织很多人去办可能性就大。。拿法律条文拿报纸新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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