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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
楼主: 昆明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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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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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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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11:30 |只看该作者
自己先顶起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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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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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12:19 |只看该作者
又发了无封,累了,休息一下,看看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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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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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0:38 |只看该作者

继续

还有10天的时间了,今天申请新邮箱,继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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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4
发表于 2009-10-8 10:46 |只看该作者

将小路的原创发过去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虽然过得不错,但总觉得自己生活在面罩里面。当我看到很多和我一样的乙肝携带者生活状况的时候我非常难受。我真的帮不了他们,我都自顾不暇。我真诚的希望您能传递我们这群人的声音,希望社会尊重科学消除乙肝歧视!
    最近我画了一副流程图,给您看一下,请参看附件。下面是图片释义:
1、“乙人”的一生是悲惨的!从呱呱坠地之前“乙人”就受到了歧视,他们的妈妈被要求必须去传染病医院生产,当在所有医院都可以做母婴阻断的同时却将“乙人”孕妇集体送到传染病医院,让所有“乙人”准妈妈接受刺眼的目光——你是一个“乙人”孕妇;
2、“乙人”出生了,他们真的有95%以上可以阻断成功,成为了非乙人,但是那些没有成功的呢?可怜的“乙肝宝贝”又将接受入托的歧视!难道真要给这些“乙肝宝贝”专门建立一个幼儿园吗?
3、“乙人”的少年时代,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渴望健康,渴望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可是体检的透明,让“乙人”的隐私暴露无疑,他们从此变知道,我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自卑、自闭成了“乙人”必然的选择!
4、“乙人”通过努力的学习希望能考入更好的大学,因为他们知道“乙人”的残缺,“乙人”需要付出更多才能成功。他们想当兵,但军校不要“乙人”、他们想做医学家但是医学的大门对他们关闭、他们想研究天下美食但这条路还是死的,“乙人”只能进入可能被再次赶出来的脱离理想的大学。
5、“乙人”在大学依然不服输,面对室友歧视的眼光,“乙人”希望能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找到好工作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可是当就业的时候才发现,偌大的中国、如此多的企业竟然容不下一个“乙人”,“乙人”只能作弊,或选择继续深造来逃避。可是他们却挡不住高校的歧视,研究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对“乙人”心有余悸,他们拥有了丰富知识却怎么也不能掩盖他们的无知!即使“乙人”的继续深造,但早晚他们还要进入工作!“乙人”才是真正的毕业即失业!
6、“乙人”要恋爱了,他们也渴望有个知己,当他们认真的告诉对方自己是“乙人”的时候,真爱已经溜走,爱人心里容得下残疾、丑陋或其他疾病,但却容不下一个乙肝!
7、“乙人”终于得到爱人的理解,却永远要觉得自己欠对方的。因为“乙人”觉得这是上天的恩赐,他(她)的施舍。“乙人”无比珍惜这段真爱。但“乙人”里面也有那永远无法找到爱人的“乙人”!
8、“乙人”和爱人商量,我们可不可以不要孩子,因为他们怕“乙人”的孩子走的依然是“乙人”的路。当他们知道可以进行“阻断“的时候,他们决心要一个宝贝。但是接下来还要面对医院的歧视性对待,进入传染病医院生产。如果万一阻断不成功,自责的“乙人”父母会觉得亏欠“乙肝宝贝”太多太多:孩子进入了自己走过的人生,这个也许将是永远不变的循环。
9、“乙人”慢慢变老,他们躲藏着、自卑着,“乙人”换了无数次工作!“乙人”终于还是要养老,他们想进入敬老院,给儿女减少些负担,也和老年朋友们欢乐的度过余生,可是这是奢望,因为敬老院不会照顾一个“乙人”。因为谈“乙”色变必须让“乙人”孤独,“乙人”就应该老来孤独!
10、“乙人”终于迎接来了死亡,“乙人”几乎不会发病终身携带,这时候的他们终于能够和非乙人一样进入火葬场享受同样的待遇。也许整个社会只有一个公共场所没有“乙肝歧视”,那就是火葬场!
11、“乙人”有1-2%的机会转阴,成为非乙人。“乙人”因为心里的自闭和无助很有可能做傻事,但是多数“乙人”为了父母,为了家庭还坚强的活着。
12、“乙人”:是指那些享受乙等公民待遇的乙肝人群!“乙人”的一生希望就是能享受和艾滋病人一样的待遇!“乙人”希望得到免费医疗和保障。“乙人”希望这世界再没有“两对半”!“乙人”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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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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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1:30 |只看该作者

刘士敬的博客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129150206.html
反对乙肝歧视的相关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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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4:05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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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2:17 |只看该作者
今天继续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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