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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
楼主: 昆明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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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协请你提案,维权机会不要错过(截止10月18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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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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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58 |只看该作者
法人,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8年5月底小冬、小菲以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原告继续接受职业教育;2、向被告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行政诉讼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激辨 校方仍认为退学合理
2008年6月27日,本案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焦点,云南工业技校和原告之间是否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被告方认为,云南工业技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学生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多数是教育行政关系,原、被告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不是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载明学校办学情况、新手收费和专业等具体项目等行为应视为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志愿报考作出承诺,原被告间构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个焦点,小冬、小菲二人究竟是被“劝退”还是“不予录取”。
云南工业技校认为,技校有一套区别于普通学校的招生程序。由于技校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填报志愿的学生都来者不拒,所以从报到到正式上课之间有1个月的时间,供学校和学生互相选择。两名原告是在体检之后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学校筛选掉的,此时离9月中旬的“正式录取”还有半个多月。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处理是“不予录取”,而非“劝退”。
原告律师则出具了云南工业技校对小冬、小菲两名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退费通知单》等证据:“《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你已被录取为我校学生’,入学以后两名原告都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直到体检后被强行退费。这些都证明,在被学校勒令退学之前,二人已经是该校的正式学生了。”
另外,云南工业技校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提交的情况报告中,对此事的定义也是“退学”。

  第三个焦点,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到底该遵守教育部的最新规定,还是遵守原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24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并且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
云南工业技校律师回应说,该校由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而且技校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高等教育,因此不需要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录取的相关规定。坚持认为:目前,对于技校招生体检的规定,只有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民间呼声:取消乙肝检测 预防歧视发生
2008年11月17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8)麒少民初字第27号》,判决“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长期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的全国最大乙肝公益网站版主陆军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是令人欣慰的。“此前我们曾经协助过多起乙肝携带者被学校退学、休学的案件,能够获得胜诉的这是第一起”。
但陆军认为,“由于我国在保护乙肝携带者受教育权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学生方面也没有积极作为,这就使得学生一旦被体检查出乙肝就很容易受到歧视,而且很难及时讨还公道”。“即便本案罕见地获得了胜诉,但从歧视发生到现在也拖了14个月之久,74名学生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的学业是无法弥补的”。陆军这样说。
据协助原告起诉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项目负责人武嵘嵘女士介绍,在劳动就业领域,近年来国家人事部和劳动部都出台文件取消了乙肝检测,这使得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得到了有力地遏止。“但是,在教育领域,尽管民间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但迄今没有取消乙肝检测,这使得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严重而又普遍”。

据武嵘嵘女士介绍,2008年10月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强制性乙肝检测的存在,使得大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招生中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在很多专业就读的机会,而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又擅自扩大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等近三十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调查报告还显示,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更加严重。例如中科院所属院所中,83%的院所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携带。

如何使得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得到消除,陆军认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被侵害后通过诉讼来讨还公道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先防止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

“如果教育部能够效仿人事部和劳动部,取消教育领域的乙肝检测,就能防止类似的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大规模退学事件的再次发生,真正把国家消除歧视的政策落到实处”,陆军这样说。

附件七:
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文章来源: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ynwsjd.cn/Item/5016.aspx
一张小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凝聚了上亿人的无奈和渴望。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将修改健康体检表,在常规体检中删除乙肝项目。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没来得及高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就立刻表示,这只是专家观点,并不代表政府意见。如果卫生部要出台政策,会有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但是,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常规体检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应该是大势所趋。

乙肝歧视在我国很严重

乙肝歧视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著名乙肝防治专家成军教授介绍说,医学上对于乙肝病毒的传播问题并没有太多“误解”。社会上长期以来对乙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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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58 |只看该作者
误解和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难以从技术上解释。

2005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分会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其他如修足、文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指南》还特意强调,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感染乙肝。“这是我国乙肝防治指南所特有的。”成军说,在欧美国家的防治指南中没有这些内容,因为在那些国家,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是比较明确的。

我国的乙肝歧视是怎么来的?很多专家也说不清楚,但是至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很厉害了。很多人认为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病毒性肝炎”患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限制,加剧了社会对乙肝的误解。有专家认为,这些法规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肠道传染病。乙肝虽然是病毒性肝炎,但与甲肝、戊肝等不同,不属于肠道传染病范畴。

法律政策一直在调整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在积极调整。”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介绍说。2005年1月,卫生部、原人事部正式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06年高校招生体检也作出了相同的修改。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并明确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近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等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明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取消乙肝项目利大于弊

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

在与乙肝歧视的抗争中,最著名的当数张先著。2004年他报考当地公务员,尽管名列第一,但因“乙肝”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于是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此案轰动全国并最终导致了8个月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出台。但是刘士敬认为,这只是个别的胜利,因为“聪明”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找一个其他理由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只要一个单位大部分人恐惧乙肝,即使比较开明的领导也可能从众。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法规已经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刘士敬认为根本原因还是体检表“普及”了乙肝歧视,并且社会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只要体检表上还有乙肝检查项目,即便法律再严厉也没有用。在等待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乙肝的同时,取消体检表上的乙肝检查项目非常必要。从社会意义上讲,常规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无论如何是利大于弊,从发展趋势上看也是历史的必然。

取消常规体检查乙肝项目的阻力来自哪里呢?刘士敬认为,一个是政策层面的变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一些相关部门还会考虑由此带来的其他影响;另外,对乙肝的误解不仅来自于普通人,一些非肝病领域的医学专家对此也有疑虑。当然,这些疑虑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在乙肝传播问题上还有一些未知的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另外,网上也有人质疑,乙肝病毒检测在体检收费中占有较大比重,相关机构会因为利益问题反对贸然取消该项目。

据介绍,一份乙肝5项指标检查最少需要20元,全国每年进行各种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超过2000万人次,单乙肝检查估计就需要花费4亿多元。刘士敬认为,这些钱花得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来源:健康报

附件八: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9395183.html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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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59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责任编辑:杨艳)

附件九:
新华网: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
来源: 国际先驱导报 :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09-08/06/content_11834393.htm
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钱铮、丁扬发自东京、北京 8月2日,一则“专家透露卫生部将取消体检乙肝检查”的报道尽管已被辟谣,但这则虚假消息引起的社会反响却是实实在在的。借助这个话题,中国乙肝患者的庞大群体再次被广泛关注。在国内最大的乙肝患者论坛“肝胆相照”上,“看来出国是唯一出路”的感慨引来许多人的跟帖赞同,在宽容和保护隐私方面,“外国”又一次成为人们羡慕的对象。
身体状况是“绝对隐私”
    如今已经在美国顺利就业的留学生小邱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就在前不久,他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件十分“有意思”的事情,有位同事辞职,临走前告诉大家一个真相:他是个变性人。而公司所有人和他共事了两年,竟然对此一无所知。
    “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事情也并非不正常,一是因为进公司不需要体检,二是身体状况是绝对隐私。”小邱说。
    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小邱说,他进入现在的公司之前,除了花很短的时间做了一次吸毒检查,只需要交一份健康证明和注射疫苗的证明,前者确保你能够正常从事日常活动和工作,后者则是无论入学还是工作之前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因为某些传染类疾病不会成为入学或工作的障碍,所以,每个人在入学或参加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拥有了足够的抵抗力。“身体是你自己的,公司最多给你买医疗保险,剩下的就全都是你自己的事情了。”小邱说。
乙肝不是体检必查项目
    在乙肝患者群体中,中年群体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如今移民加拿大的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国内体检时查出大三阳后,他于90年代初到了加拿大。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自己在国外工作了十多年,东家也换过几处,但无论是学术单位还是大小公司,从未有过查验乙肝的要求,倒是吸毒检查和艾滋是血检中必须的两项。一次年度体检时,刘先生向自己的家庭医生交待了情况,几天后就接到加拿大卫生局的来电,向他普及乙肝知识,还安慰说这种病只要保养好不会有大问题。
    “刚到加拿大,我曾经告诉我第一个上司,经常一起活动,不想隐瞒。但他只笑笑说这是个人隐私,没有必要让别人知道。”刘先生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欧美国家,个人病历和病情是绝对个人隐私,没有个人的允许谁也无权查探或获取有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与家庭医生形成医病关系,后者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保密协议上签字。
乙肝患者不影响读书就业
与中国一些单位闻乙肝色变的态度相比,国外很少出现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
    本报记者从日本厚生劳动省了解到,在日本,因患有乙肝而在就业、上学方面受阻的案例鲜有出现。甚至是在餐饮行业,雇佣方都没有权力要求雇员必须在体检中进行肝五项检查。“因此,日本因为乙肝而引起的社会问题是不存在的。”厚生劳动省如是回复《国际先驱导报》。
    “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西方人不了解乙肝,而是因为他们对乙肝有科学的认识。”身在美国的小邱表示,大多数美国人知道乙肝是一种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每个人几乎都注射了疫苗,很多人并不介意对方是否患有乙肝。”
    而在乙肝患者多达1亿多人的中国,至今为止,许多人仍因体检中的肝五项检查而被阻拦在正常求职的门外。在“肝胆相照”论坛上,“只有出国才有出路”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乙肝患者维权的故事更是日日有更新,而关于体检是否取消乙肝检查的讨论仍在继续……

附件十:
胡晓义:用人单位不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限制
文章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9784780.html
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是否该取消乙肝体检的问题时表示,在就业领域,关于反对任何就业歧视,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禁止一切的性别、民族、种族等各类歧视。在就业领域,只要不会对公众构成危害,用人单位都不应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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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云南省卫生厅长陈觉民的留言

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 ... 57971_14296521.html
我是即将毕业的临床医学生,很不幸在高中就读的时候发现染上了万恶的乙肝病毒,成为1.2亿乙肝携带者中的一员。但是我没有选择,因为自己也不知到什么时候染上的。我大学报考的时候,学校也没有因为我带有病毒而辞退我,所以走上了学医的道路。这条路充满了崎岖、坎坷。本科毕业后,我想参加2009年云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却因为好多医院招聘简章中明确:医院招聘岗位要求肝功表抗呈阴性
我很无奈,也很痛苦,可是面对强权的部门,我却没有半点办法。国家已经取消了乙肝携带者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也没有限制携带者行医的权利,却遭受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深感悲痛。今年毕业的我,却因为招工体检深深困扰着我。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北大医学部、浙江大学……以及云南的昆明医学院、大理医学院、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云南中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也都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而且,通过咨询前几期的金色热线,省卫生厅陈觉民厅长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以在医疗岗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我想国家没有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就医的权利,我自信我虽然携带乙肝病毒,但是肝功能正常,应该能顺利获得这份工作。
目前经济困难,就业压力大,国家在千方百计促就业、保增长,而我们HBV携带者却因为这个而一次次错过宝贵的就业机会。这与国家的政策是相违背的。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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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发

我也发了,大家都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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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发

今天过来继续发,回去打印出来再邮寄过去,大家要帮我发,帮我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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