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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回应:杭州给病毒携带者发证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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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回应:杭州给病毒携带者发证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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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赞一个,以后大家不要无故骂卫生部了!!!!http://www.jfdaily.com/a/341146.htm
2009-09-03 07:58:06 来源:新闻晨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杭州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9月1日获得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昨天,卫生部新闻办表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颁发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决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有法可依的行为。
[当事人]
办证为消除“乙肝歧视”
  获得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人名叫雷闯,今年22岁,系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他把这一天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
  今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同时,雷闯还注意到,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前往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健康证。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他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
  上周五,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打电话给雷闯,同意给他发健康证。对此,雷闯公开表示,他办健康证只是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和消除乙肝歧视,这张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雷闯说,甲肝、戊肝病毒是会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是乙肝一般仅通过血液、性传播,并不妨碍从事食品行业。
  办理此事的西湖区卫生局防保科负责人表示,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公众可能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毕竟以前乙肝都是作为“禁忌症”的,从禁忌到非禁忌,心理上肯定还有一个调整适应的过程。
[解读]
法律为其找到行政依据
  昨天,卫生部新闻办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依据的两条法律依据,它们分别是《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4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章第23条。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不少专家学者也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据介绍,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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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24 |只看该作者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乙肝不再被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但条例也同时规定,有关检查项目由各地方自行制定。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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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25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工作人员表示:办健康证依照当地规定!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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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39 |只看该作者
把这条消息各大网站发布,有很好的科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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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39 |只看该作者
小路这个问题我们私底下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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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40 |只看该作者
是有法可依,但是也是参照当地! 又是推卸责任呢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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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40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所以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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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55 |只看该作者
相信绝大多数省份会执行的……国人思维: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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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55 |只看该作者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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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9:00 |只看该作者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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